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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是什麼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是什麼

如果在道路上出現了交通事故之後,交警會對交通事故的狀況開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當事人雙方之間解決之間的糾紛的時候,相關部門也會給出交通事故調解書,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麼效力吧。

1、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交通事故花費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後,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 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並及時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後,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知識:交通事故調解程式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與程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四)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式。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式實施: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6、確定賠償方式。

(七)交通事故調解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5、賠償方式和期限;6、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是什麼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為您具體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