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合同範文

合同解除的程式

合同解除的程式

雖有解除之原因,不當然發生解除之效力,惟發生解除權。因解除權之行使,始發生契約之溯及的消滅。解除權行使與否,因為解除權之目由。無論是協議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後,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欲使合同解除,尚需經過一定的程式。合同解除的程式有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式、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和法院裁決的程式。

(一)協議解除的程式

協議解除的程式,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型別,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式,法律應予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的程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裡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間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裡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表示。

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判?各國立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透過法院裁判解除。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第3款規定:“解除契約應當向法院請求之,並且法院得視情形給予被告一個期限。”二是解除權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解除,至於是否透過法院裁判,在所不問。如《德國民法典》第349條規定:“解除合同,應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當事人為之。”三是解除的條件具備,合同當然且自動解除。如《日本商法典》第525條規定即是。我國《合同法》未對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作明確規定,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採取協議解除的程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解除權,為因解除權者之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契約之效力溯及的消滅之權利,故為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我國《合同法》第96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當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權時,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式:

(1)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人。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候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的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以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該特別程式的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裁定的程式

法院是否有權裁判合同的解除,存在分歧:有人認為,法院無權裁判合同解除:契約自由是合同存在的基礎,當事人有權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有權選擇民事法律規定的相對人及內容,透過協商一致達成法律規定的條款並自願受這些條款的約束。法院在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之中只是一個公斷人的角色。也就是說法院不應不區分情況代替甚至違背當事人的意思做出選擇,只應在其中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或不履行合同時支援守約的另一方當事人。亦有人認為,法院有權裁判合同解除,是指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由於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型別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