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勞動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合同法的效力規定中,一般只涉及四種合同效力的規定。常見的合同效力有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明問道額法律規定。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型別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主要就是上文中小編為您整理的三種情形。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後果,一般只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有效,就是權利人的追認。一種就是無效,權利人沒有追認或者超過了追認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