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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訴訟時效

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條款的合同,也都是我們所說的無效合同。當我們遇到無效合同的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呢?我相信大家還是不是很瞭解。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以及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對於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於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並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總之,無效合同制度體現了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利益衝突與妥協。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才能成為認定無效合同的依據,不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規範力不同,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強調與時俱進地適用法律,在當代尤須堅持公私利益兼顧、私權優先和鼓勵交易原則,儘可能多地考慮認定和處理的社會效果,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合同產生。

二、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歸結起來應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訴訟中運用。要在民法上發生喪失時效利益的結果,在民事訴訟中就須先做出已逾訴訟時效的判斷。《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後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覆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