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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合同對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規定

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所謂除斥期間就是指法定的民事實體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它是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實施前,曾有人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的性質視作除斥期間。因為依照 《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超過了申請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不會受理或駁回申請,這實質上就從程式上消滅了當事人請求仲裁保護的權利。再加上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法定程式,所以就不會產生訴訟上的法律效力。

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恰當的。因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雖然符合除斥期間所具有的不變、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等部分特徵,但是,它的法律效果只是當事人在程式上部分權力的喪失。而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這一點也作出了明確的答覆。該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一年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並且明確了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顯然,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但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是訴訟時效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又是什麼關係呢?勞動者沒有在仲裁時效期間提起申訴的,還能獲得司法上的勝訴權嗎?這些問題,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前也一直是個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也沒有作出明確的回答,這依然需要我們在理論上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