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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併的處理方法

投資合併的處理方法

第一種情況:第一次投資時,持股比例在20%以下,採用成本法核算,後來追加投資,總的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達到企業合併,採用成本法核算,核算方法不變,不用調整原投資的賬務處理。

分次投資達到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原則

第二種情況:第一次投資時,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間,採種權益法核算,後來追加投資,總的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達到企業合併,採用成本法核算,核算方法改變了,所以這裡涉及到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核算的轉換,要對原來的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1)形成企業合併前企業持有的對被購買方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其長期股權投資在購買日的賬面價值應為原賬面價值加上購買日為取得進一步的股份支付的對價公允價值之和;

(2)形成企業合併前企業對持有的對被購買方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購買日應對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調整至其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礎上加上購買日新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購買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這裡的'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性質發生了變化,這就是屬於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但又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的情形。

注意多次交易達到企業合併特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原因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始終是合併日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投資比例,所以一般是不涉及多次交易達到企業合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