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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就沒有年終獎了嗎?

離職員工就沒有年終獎了嗎?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去年9月份跳槽了。最近我得知原公司發了年終獎,我認為,自己工作了這麼長時間,年終獎應該有我的份。但公司人事開始說只有年底在冊員工才能享受,後來她乾脆否認是年終獎,說是先進獎勵,既然我沒被評上先進,就沒份。問題是每個員工都發了呀。你說公司這樣做對嗎?我該怎麼辦?讀者小敏小敏:

我談點個人看法。年終獎作為公司對員工的一種物質激勵手段似乎成了慣例,但由此引發的爭議也不在少數。由於我國法律對年終獎並無特別規定,面試籤合同時通常也只會談薪水,而絕少會問“年終獎發多少”。所以如果勞動合同裡沒有約定,單位規章制度裡也沒有什麼明確說法,像你這樣的情況,遇到單位“搗糨糊”就麻煩了,可能要去申請仲裁或打官司。如果數額較大還值得一打,錢不多就只能放棄了。這是員工“弱勢”的又一體現,我認為有必要在這個方面出臺一些原則性規定。

雖然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我認為也不能隨意解釋、因人而異或違反公平原則。結合你的個案,我認為單位不發有失公平。

第一,年終獎也是你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不發或剋扣,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須由單位提供理由和證據。

第二,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職工辭職是法律允許的,因為行使正當合法的'辭職權就要失去原本的報酬,顯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況有些職工的離職還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則,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支援這些職工按比例分得年終獎,我認為這是正確的,體現了公平原則。

第三,你們單位說是先進獎勵,但如果全體員工都發,顯然就不是先進獎勵,而是一種託詞,該理由我認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