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離職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離職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離職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今天上午,剛上班不久,就有一個部門的主管進來找我。

他遞給我一個員工的辭職通知,同時向我說明了有關情況。最後,他特別強調了一下:“這個員工的五天年休假還沒有休,現在他自己提出要求公司給三倍工資。”我邊把這個特殊情況記下來,邊對他說道:“不一定啊,我們可以安排他在後面的三十天內休這個年休假的。”

那個主管說:“這我也跟他說了,可是他不同意。你想啊,三倍工資跟休息五天,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三倍工資的。”

“嗯,這是人之常情啊。這樣吧,你讓他下午到我們這裡來一下,由我們來跟他談談。”

“好的。”

待那個主管走了我把公司《假期管理制度》準備了一份,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原文各準備了一份。

下午,那個員工應約來到我們這裡。

簡單的交流以後,我們進入了主題。

我用詢問的口吻說道:“聽你們主管說,你的五天年休假還沒有休,所以你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工資?”

員工點頭道:“是的,這是法律規定的。”

很顯然,他事先研究過相關規定,也可能去諮詢過律師。但是,他並沒有搞清楚這其中的關係。

我點點頭,向他解釋道:“你說的沒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確實是規定了,如果單位無法安排職工休完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作為年休假工資。但是,你要看前提條件是什麼,前提條件是單位無法安排職工休完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的。你現在提前三十天辭職,從今天開始往後三十天內,雖然可能公司不會再給你安排新的工作任務,但是這時候你還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與其他員工沒有多大區別,所以我們可以安排你在這段時間休假的。”

“而且,根據這個月剛剛出臺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你現在辭職,並沒有五天的年休假,而是要按比例折算的,而且折算的時候,不滿一天的,不計算年休假。所以,最終算下來,你今年還有三天的年休假沒有休。”

員工聽了,滿臉不信任地看著我。我把早就準備好的三份檔案交到他手裡:“你自己看看吧,公司的規定和國家法律的規定。相關的內容我已經用筆畫出來了。”

員工伸手接了過去,翻看了起來。

隨後,他指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的一條跟我說:“不過,國家法律也說了,單位安排帶薪年休假,需要考慮員工意願的。我不願意休假,可以嗎?”

我一聽,愣住了。這個條款我還真沒注意。順著他的手指看去,原來是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略作思考,我回答道:“你的意願,我們當然會考慮。但是,你的意願僅僅是單位作出安排的影響因素之一,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單位要考慮工作安排的需要以及單位的各方面安排,而且,統籌安排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單位的。法律規定的僅僅是考慮員工的意願,而不是說要跟你協商確定。”

員工默然。

送走了員工,我回到座位給上午來的那個主管打了個電話:“你好,我是雷小凡。”

“你好。”對方應道,“跟那個員工談得怎麼樣?”

“已經談好了,基本沒什麼問題,關鍵是後面你們給他安排年休假時要注意幾點:第一,儘量安排在他工作交接完以後,否則他跑了你們都找不到他人;第二,給他安排年休假的時候,一定要把我們那個書面的休假通知單發給他,讓他簽字確認……”

“簽字確認?”

“對,一定要他本人簽字確認,否則會很麻煩……”

“麻煩?會有什麼麻煩呢?我們給他安排休假,還會有什麼麻煩?”

“是這樣,如果不給他發書面的休假通知單,他可能會不理我們的休假安排,繼續回來上班,最後還會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年休假工資。”

“那發了書面的休假通知就能避免?”

“是的,你發了書面的休假通知給他,他簽字確認了,如果他還繼續回來上班,就是他自己放棄年休假,而不是我們公司不給他安排年休假了。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我們的制度規定,這種情況下,是不存在三倍年休假工資的。”

……

專家提醒

●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員工的意願需要考慮,但是並不是說要與員工協商,員工的意願只是影響因素之一,最終的決定權在用人單位。

●單位安排了員工休假,但是員工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拒絕的,不適用三倍工資賠償的規定。

●特別提醒:勞動部2008年9月18日頒佈並執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針對離職員工,其享受的年休假須“打折”。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