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離職補償金的一些求助

關於離職補償金的一些求助

各位前輩:我們公司現有一位員工為2001年2月入職,當時是計時工未繳納養老保險;2009年10月升遷轉為月薪員工。08年後第二次籤的合同到今年6月末截止,公司現不想與其續簽,想協商解除補償6個月的工資,但是員工不同意。

他的想法有兩個:

1、協商解除可以,但是應該是分段計算(08年前+08年後,共13個月)。理由是依據94年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5條。計時那塊他說不能算為“非全日制員工”,因為他每個月都上班超過200小時。2、與其續簽合同,他的理由是新法的第十四條的1、3項。他理解是如果08年後公司和他已經簽過兩次合同,第三次如果他同意續簽公司就必須和他籤合同,還有就是他工作滿10年是一樣的。各位幫忙看一下,看看他這兩種說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小弟將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