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婚姻的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實質要件為: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為: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結婚的程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係,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