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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後工作服要賠3000?

主動離職後工作服要賠3000?

公司是一個多元化業務集團的商管公司,2月份中旬申請離職,很快就批下來了。但是人事說1月工資和2月的一半工資暫時不發,等手續都辦好了再給現金。

最關鍵的是,公司說工作服必須個人購買,總價值在3800元左右,核算拿到手的時間折扣一點費用,我已入職一年,但是去年12月才拿到新的工作服,這才2個月肯定折不了幾個錢!

第一,這個肯定不合法!

第二,其實象徵性的交一點我也無所謂,但是金額太巨大了!詐騙啊這是!

第三,公司潛規則規定說是幹滿2年工作服就不要花錢了,但是離職時才說是從工作服發到手算起2年!詐騙啊!!!

人事經理說入職培訓時說到了工作服要錢的事,簽到的時候就算默認了此項條款。這個說法合理合法嗎?我肯定培訓時沒有說過,但是如果他編出一個我預設的'證據,收錢就合法了嗎?

這種嚴重侵害勞動者的行為絕對不能姑息啊!但是我又怕公司收買地方執法機構,我該怎麼面對這個問題?

現在暫時還沒有交錢去,我敢肯定是從之前扣下的工資里扣的!我是應該在他扣之前就到公司鬧?還是等他扣完走法律途徑?就怕法律途徑慢且起不了作用!現在社會真黑暗啊!我們的執法者都在幹嘛!!?!!

現在麻煩各位有點法律常識的同志幫我出出主意,我要從那幾個角度入手和公司辯駁以及勞動仲裁??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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