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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福利房和勞動合同的困惑

對於福利房和勞動合同的困惑

最近朋友有個困擾,公司向員工發售一批微利房,部份約定的條件如下,如果一旦提前離職會交相當高的違約金,所以在買與不買之間很是困惑,請律師朋友幫忙看看這份條款是否合理,與勞動合同有衝突嗎?

部份

1、購房員工需與公司簽訂至少五年的勞動合同(自公司正式分配鑰匙之日起),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如下:

(1)作為學院給予受聘員工的福利,受聘員工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員工公寓”(地址:×××××,建築面積:×××平米)。受聘員工在享受該福利政策的情況下,無論因何種原因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離開公司,均應對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為:

違約金=購房款×勞動合同未滿年限/5年

(2)上述第(1)的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中其他方面違約金的約定和執行。

(3)在上述合同期限內,員工不得將住房轉售他人。

(4)如受聘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日前離開公司而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的,公司將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