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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和勞動合同爭議賠償

工傷賠償和勞動合同爭議賠償

2010年8月份入職,與公司約定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薪和五險由公司為我負擔,但是公司一直未給我購買五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3月份工傷,造成我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公司給我發工資至2011年7月份。此後因我的足腫脹疼痛不能正常上班(在單位是電氣施工工程師),單位要剋扣我的`工資,我不同意。公司一直沒有給我按時足額髮放工資。期間我要求單位和我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補籤2010年8月份以來的合同,但是同意和我簽訂一年的新合同,時間從2011年8月份開始,我拒絕簽訂這份合同,因為我的工傷不能涵蓋在這份勞動合同中。2011年12月7日我做了鋼板取出手術,醫生要求休息3個月。我自己申報了工傷。目前正準備勞動能力鑑定。我想諮詢這種情況我何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傷殘鑑定為九級,我能得到怎樣的賠償。因為公司勞動違法我是否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以及拖欠工資雙倍賠償,在公司拒不和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的雙倍工資賠償持續到何時結束。工傷治療期間是否和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工資產生衝突。請有過實際操作案例的律師或者親身體會的網友給我比較全面和有法律依據的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