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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發出後,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letter發出後,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4:30案例】某公司經過對陳某多次面試,決定聘請他擔任部門經理,並向他發出了一封offer letter,載明瞭職位、工作地點、月薪、福利、休假、入職日期,並要求他在一個月內答覆。陳某接到offer letter後立即表示同意,辭去了原來的工作,準備簽約。

然而此後不久,公司經調查發現,陳某曾向一些供應商索要好處,這使公司非常震驚,為避免公司遭受信譽損失,決定不再聘用陳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經發出,公司應該怎麼辦呢?

【14:30案例答案】

發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或改變,關鍵是取決於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所謂offer letter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中文名稱,有人稱之為“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法律英語中的“offer ”,中文含義是“要約”。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約應當內容具體明確,並且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在承諾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現在,公司已經發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經同意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必須遵守offer letter。隨後,公司與陳某進行協商,表示願意支付其一個月工資,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其不願意,則將與其簽訂期限為一個月的勞動合同。最終,陳某同意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