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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問題

「文章」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剛入嚴冬,各個大學的招聘會和大城市的招聘會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了,即將畢業的大學生也忙著制簡歷,匆忙地趕往各個招聘現場。據筆者瞭解國家教育部直屬的重點大學的畢業生,他們面臨的就業形式是:進工資較高福利較好的國企、外企較難,進一般的私營企業還是不難的。

據調查至少60%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對自己的第一次就業是不滿意的,所以大部分的大學生在第一次找工作的時候都抱著先找一個工作積累點經驗,工作個一年半載然後跳槽,這樣有了工作經驗就比較容易找一個理想的工作。如此就造成社會上跳槽成風,企業對應屆畢業生很沒有安全感。也增加了應屆畢業生就業的難度。

最近在江南大學的招聘會上,幾家比較好的企業都要求和畢業生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而且在勞動合同書上明確規定,如果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企業賠償違約金20000元。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這裡麵包含的內容,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可以保持公司人員的穩定而且保證了培訓效果的發揮,並儘量使公司的人員流動保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高額的違約金可以使員工在辭職的問題上保持冷靜。

但高達20000元的'違約金是不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呢?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在全國各地是不一樣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而除了上海、江蘇、浙江三個地區,我國的其他省市都有關於提前離職要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至於違約金的數額則沒有明確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那就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這還算是有點明確的了,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確定一下所謂“合理確定”的大致範圍。

那現在就讓我們來看一下上面所說的幾家公司對提前離職的員工要求賠償20000元違約金的規定是否合法。很顯然如果這幾家公司是在上海、江蘇、浙江三個地區範圍之內,那就是不符合規定的,是無效的。如果不在這三個地區,那就要看公司給員工的工資大約是多少。上述幾家公司給的工資大約在2500元左右。這樣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顯然是大於20000元的。但是不幸的是這幾家公司有兩家是在上海的,我想這兩家公司招的一定不是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學生。

但是上述幾家公司的規定在某些地方是非常可行的,它可以防止本企業員工的不正常的流動,保證企業工作的正常有序執行。可是不管規定的出發點是多麼的好都要按法律辦事,這是保證企業正常運作的根本。

留住員工,留住有用的人才不是靠這些硬性的規定就可以做到的,這需要企業做好“內功”。至於如何做好,就不在筆者今天所討論的範圍之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