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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籤勞動合同了,請教幾個問題

就要籤勞動合同了,請教幾個問題

我是05年7月來公司A單位工作的(本科生就業協議上寫的是公司A單位),當時協議上寫試用期6個月,期限5年,暫時沒有籤勞動合同。11月底感覺不合適,想辭職,公司人事部門承諾把我調轉到B單位(效益比較好的),但是要求我先簽訂勞動合同,今天到A單位拿回了合同看了看,發現以下問題,希望大家幫忙。

1.A單位人事科一再說明合同是我與公司之間簽訂的',但是上面甲方寫的卻是公司A單位,這是不是有什麼問題。而且我調入B單位還沒有保證,只是口頭承諾,如果我簽了合同不給我調怎麼辦?

2.合同有效期:上面寫的是05年8月1日起,試用期12個月,期限5年,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與就業協議、實際我來的時間、以及期限和截止日期都對不上,是不是也要更正。

試用期由6個月變成12個月,A單位人事科長解釋:公司統一規定12個月,但是部分單位為了照顧新來的學生,縮短了試用期,A單位6個月後(到06年1月1日)即按照正式工人拿工資,B單位他也不知道怎麼實行的。

我的考慮,日期全部更正,並希望合同上寫試用期12個月,但是工資在06年1月1日按照正式工人拿。主要是為了留下退路,不行可以在試用期內走。不知道可行不?或者大家幫我想一個好辦法。

3.合同規定,甲方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那麼如果我去B單位幹了沒幾天就給我調回來了怎麼辦?

4.合同上引用了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但是有一些改動,而且不全,只有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四十四”沒寫)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沒寫加班費的支付條款,有必要加上麼?

5.合同的解除,沒寫明乙方可以在試用期隨時走人,並且沒有違約責任,是不是也要加上?而且違約責任中沒有寫明違約金數額,怎麼辦?

6.我家不在本省,很遠。合同沒有約定住宿條件,也沒有探親假的有關條款,我是否可以要求加上?之前招聘時候只有口頭承諾。

我主要關心的,還是公司會不會等我簽了合同不給我調動工作,或者去B單位沒幾天又把我調回來。請大家幫幫我,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