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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怎麼賠償勞動者?
我有一個朋友,(事因)是07年10月底乘坐公司的車外出辦公事,途中與另一輛車相撞,導致他肋骨骨折,事後公司把他送到醫院,之後就再也沒有管過,醫療費是由肇事司機出的(住院17天),後來他出院的當天上午公司委託他們的司機去了解一下他的`情況,因為那天正好是週六,公司的車子還在修理廠,所以公司叫他自己打的回住所,後來他出院的時候,就把醫院開的休假條影印一份給了那個司機帶回公司,後來他回到住所就給他們老闆打電話說週一去公司交接一下手頭的工作,老闆當時說他在深圳出差,要過三天才能回去,後來就約好了:三天之後去公司交接,可後來三天之後去公司,到公司大廳的時候公司的一位領導不讓我那個朋友進辦公室,並且說他已經自動離職了,不是公司的員工,就這樣我那個朋友沒有辦法了,就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公司了,因為當時他進廠的時候,老闆沒有和他籤合同,所以他費了好大的勁,一直到08年年底才申請到了工傷鑑定,後來結果出來了,是十級,後來他們公司找他協商說給他九千元錢,讓他放棄仲裁,我那朋友沒有同意,09年4月份勞動局那邊讓他們雙方過去調解,其中談到誤工費那一塊,按勞動法規定07年到現在應該也有12個月的基本工資了吧,可對方公司說,他們已經早就解除勞動合同了,所以不存在這一塊了,可是我那個朋友說沒有,是公司不讓他去的(如上面所說的那樣)後來勞動局那邊的人說,也只能說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賠一個月工資而已,所以在此我想請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前輩們給些解答;看看有沒有什麼快的途徑,能早點處理好這件事情?在此先謝謝前輩們;希望你們天天有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