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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網友的疑問:

員工被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打申請恢復勞動關係官司勝訴,那麼公司在她中止工作期間的工資補償如何進行?法律依據是什麼?注:肯定能勝訴,因為她是在解除前就懷孕的女職員,關鍵想知道這期間的工資如何補發問題,多謝指點。

58同城法律顧問的解答:

您好!

我的意見和理解是:

1、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下簡稱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而這裡“違反規定”一般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強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

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都規定了,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懷孕為由解除該女職員的勞動合同關係,則屬於違反了這兩個法規的禁止性的規定,適用《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即單位的這種行為既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還屬於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該女職員的經濟損失。

3、《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也就是說,應賠償該女職員因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使其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並加25%的賠償費用。

4、要說明的是,並不是女職工懷孕期間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在某些情況下還是可以解除的。對此,勞動部辦公廳1990年曾發文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辭退。……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5、本案例中,如屬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該女職員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不服裁判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解決,比如求助於當地的婦聯組織,或向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