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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貿易協定對國際投資法制的影響論文

區域性貿易協定對國際投資法制的影響論文

一、區域性貿易協定的產生及作用

隨著歐洲煤炭鋼鐵聯合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盟等由低階形態向高階形態發展的、集團與集團間達成的或者很多方式達成的為促進貿易、消除貿易堡壘的協議越來越普遍和規範,於是就有了這樣的名詞———區域性貿易協定。指的是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不同關稅地區之間,為了消除成員間的各種貿易壁壘,規範彼此之間貿易合作關係而締結的國際條約。這些區域性貿易協定顧名思義,規範和約束了區域或集團間貿易活動,在此建立共同秩序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對國際間投資產生了一定約束。

二、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法律聯絡

隨著戰後經濟的發展,無論是從全球視角還是從各國自身角度出發,國際貿易以及國際投資都保持了不斷增長的態勢,並且通常兩國之間貿易額越大,直接投資的'規模也就越大。一方面,國際貿易的活動蘊含或要求著國際投資,另一方面,國際投資擴大了國際貿易額及其規模,二者相輔相成。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是一組重要的相互影響著的經濟變數,隨著自身規模的迅速增長,兩者對世界經濟的影響都在逐漸增強。“企業只要做出在何處安排自己增值活動的決策,它也就確定了要在何處投資,並與何處展開貿易②。”

三、區域性貿易協定在建立、維護國際投資法制中的作用

事實上,現在大多數的區域貿易協定,從根本上說,同時也是自由投資協定,具有代表性的是NAFTA、《歐盟投資協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投資協議》、《南錐體共同市場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協議草案》。區域投資協定作為多邊投資協定的一種有益補充,在國際投資的問題上,與雙邊投資條約相比更具優越性,更能體現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儘管區域性貿易協定在建立、維護國際投資法制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侷限,例如不同區域貿易協定在內容上有可能存在衝突或其本質的排他性,加大了國際投資活動管理的難度,甚至造成邊緣化問題的難度。但對於整個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來說,它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和作用:第一,區域投資協定涵蓋內容範圍與雙邊投資協定相比更加廣泛,區域投資協定不僅涉及到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保護,而且範圍已經擴充套件到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競爭等相關內容,特別是發達國家間區域協定越來越明顯地反映了投資、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政策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區域貿易協定所採用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盡一致,呈現出多樣化。第二,區域內各國之間的利益平衡較合理,由於區域投資規制下的各成員國在政治、經濟、地緣和文化傳統等諸多領域存在相似性,達成統一的投資規則相對容易。第三,大多數區域投資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更具多邊投資協定的雛形。區域投資協定由各成員國共同協定簽署,立足於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加強對投資的保護,又要求推進投資自由化,對所有成員國及其國民均具有約束力。例如在NAFTA條文第十一章“投資”中,分別從適用範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待遇標準、最低標準待遇、業績要求和環境措施等實體範圍以及保留和例外、特殊手續和資訊要求等程式要求,列明瞭NAFTA締約方或非締約方在投資過程中各方權利義務要求和範圍以及需要遵循的規則。該章所確立的投資規則,集中反映了美國在投資保護和投資自由化方面的主張,實現了美國在投資領域的目標。

四、結語

在當今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相互影響、相互交織的大局面下,順應經濟全球化、區域化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全球範圍內的國際投資法以維護國際投資。但現實情況下,各地區或國家間雙邊投資協定、多邊投資協定甚至是區域貿易協定中有關投資的內容往往存在較大的衝突,這也成為建立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制的第一障礙。在筆者看來,現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貿易協定中,有很多投資相關的規定已成為成員國間投資活動的慣例和依據,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將來在建立統一的國際投資法時,可以加以借鑑。同時,即使是制定一部同一的國際投資法,也難以涵蓋複雜多變的全球環境中不同利益群體間的投資活動,且存在著需要設立國際上的專門組織進行協調、難以執行的潛在問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侷限,這些侷限或許仍然依賴區域貿易協定的補充和協調。簡而言之,筆者認為:首先,區域性貿易協定對國際投資法制的建立和維護提供了參考基礎、法律淵源並在當前扮演著協調國際投資活動的重要角色,其對國際投資法制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無論將來國際投資法制如何發展,都依賴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益補充。當然,目前區域性貿易協定對國際投資的規制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侷限,但筆者相信,更加健全、完善的投資相關的區域貿易協定終將出現,畢竟這是時代和全球經濟活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