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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勞動法”的那些事兒

我身邊“勞動法”的那些事兒

我是今年7月份剛入職的這家公司,一入職就處理了兩起員工對公司的“仲裁案”。

入HR行,也有4年多了,關於勞動法方面也瞭解不少。但是之前所在公司雖然也會出“仲裁”事件,但是原先的公司都是由律師出面去處理這些事情。但是加入這個公司後,才發現自己所瞭解勞動法還是有很多欠缺,畢竟現在是實踐過來,才發現自己應該往哪些地方去學習和完善。

我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服務公司,相當於房地產公司的一個會所休閒的服務專案。公司將近80多人,在我來公司任職人事行政主管之前,公司原先行政部門的組織結構是:總監1人、人事行政主管1人、行政專員1人、人事專員1人、保潔若干、保安若干等。後來,人事行政主管因為工作能力欠缺被總監降薪調職,後來被開除。結果事情就出在這裡,因為公司的很多前期工作,包括能力不足的證據都沒有做,直接以一個簡訊的`方式告知對方。可想而知,這名人事行政主管把公司告上仲裁。其中:第一、公司3個月沒有為她買保險(我們公司是員工轉正後,把試用期的保險一起繳納,象我們這個城市這樣的情況都是這樣);第二公司法定節假日、週末休息日、平常工作日的加班補貼(由於公司是5月30日辦理綜合工時制);第三公司違法開除員工的兩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因為本身她是做人資這一塊的,所以關於這些知識她手上都掌握著證據和資料,可想而知,就算上法庭,公司也會賠償她這麼多錢。當時我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處理仲裁案件,後來跟她本人進行協調溝通,私下裡去解決了這件事情(當然賠償的金額比她要求的要少一些)。如果在當初打算開除她的時候,收集能力不足證據或是處理方式更圓融一些的話,也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這也是在給我自己敲想警鐘,同時我們的很多制度及流程也要進行完善。

這件事情解決完後,沒多久,公司又收到勞動局的傳書。是另外一名員工,行政專員的仲裁。這都是我來公司之前,6月份公司開除的兩名員工,而且都是行政部門。說實話,我都有一些汗顏,壓力了超大。而且更極品的是,這位行政專員把公司籤的勞動合同偷走了,反而在答辯書上面以我們公司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為由,要我們公司支付她工作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還有她的兩天加班記錄(她手上的證據就是兩個日期時,她簽定時間的工作檔案為由),我們公司也有考勤記錄顯示,那兩天她根本就沒有加班。這都是捏造事實,我們公司已經把開除她的補償金額已經補給她了。她以為我們沒有勞動合同,就認為我們沒有辦法了。其實,我們去社保局,把我們公司跟她簽定的勞動合同影印件給調出來,蓋社保局的章子(給員工買社保,都會提供勞動合同)。當時開庭的時候,發生了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這些都讓我忍不住感慨世界上,極品的人如此之多。當她把籤辯書列出來的時候,我們也把我們的證據拿出來,進行反駁。後來她竟然說我們給法官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簽字不是她本人簽定的。法官直接說,可以進行字跡鑑定,而且要繳費3000元,她馬上精神就頹廢下來說那個條款的要求可以不要了。而我們公司則要求她本人跟公司辦理交接手續、社保因為她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沒有停止,這裡面的損失由她本人負責。這場“仲裁案”圓滿解決。

現在入職公司兩個月了,把部門所有前期的遺留下的工作都已經完善了,而且讓我有成就感的是,入職一個月就提前已經轉正。而且現在在組織團隊建設,我相信我會把我們部門的人員帶領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