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合同範文

被解除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被解除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也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問:

我在廣東省中山市古鎮的一家燈飾廠工作。2008年6月,我和另外幾名同事和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得到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44800元,(按平均工資5600元/月計算)但最後在結算時,被告知要扣除個人所得稅415元/月,計算方式為:(5600元/月-2000元個稅起徵點)×15%稅率-速算扣除數125=415元/月。這樣扣除後我實得僅為經濟補償金41480元。計算方式:(5600元/月-415元/月)×8。我對此非常不滿,因我們馬上就失業了,公司給的經濟補償金應當視為是一種人道性的補償,並非工資薪金所得。請問:

(1)經濟補償金也要交個人所得稅合法嗎?起徵點也是2000元嗎?

(2)如果要扣,是分月計算扣除額,還是累加後,一次計算扣除額嗎?像我這種情況,該納多少稅?

答覆:

一、單位對支付給你的經濟補償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正確的。但在具體的扣繳標準和計算方法上確有錯誤之處。

二、對於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有相關的稅收政策明文規定低於一定標準的不必繳納,但高於一定標準的必須繳納。這個標準就是以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為準。而不是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的月工資標準有無超過個稅起徵點為標準。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釋出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是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不是2000元。你單位的理解是錯誤。

三、假使超過怎麼計稅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檔案中提到的《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對於超過部分是這樣說的:“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因此,即使超過,也不是按照單月工資收入那樣累加後一次性計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計稅。你單位的理解和演算法也是錯誤。

四、中山市2007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111元/月(具體以中山市統計局公佈的為準,此數字僅作示例和參考)。你共取得44800元經濟補償金,先減去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44800元-(1111元/月×3)=40036元。然後再按工作年限平均,40036元÷8=5004.5元/月。再以此作為月工資薪資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5004.5元/月-2000元個稅起徵點)×15%稅率-速算扣除數125=325.68元/月。你總共應納2605.44元個人所得稅(325.68元/月×8),並非單位所算出來的3320元(415元/月×8)。你可以要求單位退還多收的個人所得稅,如單位拒不退還,可向稅務部門投訴,也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五、如單位為你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記得向單位索要個稅完稅憑證,也可打相關查詢電話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