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合同範文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拒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拒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日,張某被某建築設計公司聘用,擔任該公司專案工程師,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三年。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按月為張某發放工資3500元。2011年9月22日,張某發現該公司未為其發放防暑降溫費,便與該公司負責人協商。不料雙方發生矛盾,最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拒不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為此,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防暑降溫費共計7360元。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按照“一裁終局”的法律規定做出裁決,由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防暑降溫費7360元。該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評析

首先,“一裁終局”僅適用兩類標的數額小、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

所謂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後,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見,該條對於“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僅限於兩類勞動爭議案件,一類是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小額勞動仲裁案件;一類是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標準明確的勞動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標準比較明確,相對而言易於勞動仲裁及時裁定。

其次,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符合法定規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用人單位受“一裁終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證明了案件存在六種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顯然,用人單位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方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否則要想行使撤銷權將是非常困難的。

設定“一裁終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濫用訴權,從程式上拖延勞動者,使得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對用人單位的“濫訴”行為加以限制,以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率。

最後,為了保護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勞動者如果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不受“一裁終局”限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裁終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使訴權作出了不同規定,足見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但是還有個例外規定,即如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銷裁決的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