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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工資結算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工資結算問題

我們公司的工資是按基本工資部分+專案獎金部分(當月的專案獎金在下個月的工資裡體現,如果外派到別的公司做專案,每月還多200塊補貼)發放的。
剛開始的時候,工資都是這麼發放的。後來公司開了個A會議(也就是上層那幾個頭頭開會)決定,說是因為我們公司都是完成專案,做的東西納品給客戶了,客戶才打款的。鑑於此情況,公司決定以後每個月只發基本工資部分,專案獎金部分按一年分2次發放(也就是1-6月完成的專案獎金,到9月底發,7-12月的專案獎金,到次年4月底發)。我個人感覺這種做法好像是不合理,但人在屋簷下,看著周圍的同事也沒有什麼太多的異議,也就沒想太多了。
現在和公司的'3年合同馬上要到期了,我也不想續簽了。聽說以前離職後的同事,專案獎金部分公司也是按在職員工那樣,要等到4月或者9月,才打到離職員工的卡上的。

我個人感覺,既然合同期滿,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公司就不應該還按在職員工的標準對待我們,應該在離職的同時把所有賬目結算清楚,省得還得讓我們等幾個月。而且我們也怕幾個月後存在什麼變數,到時候就麻煩了。
請懂得人發表點高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