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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而發生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而發生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與員工續簽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應該按什麼標準賠償?例如延遲了10天,賠償金是多少?

回答:根據原國家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同時,該辦法的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這兩種的“不滿一年的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

根據你公司的問題,有兩筆費用,一個是由用人單位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需要支付上述所說的“經濟補償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個是貴公司因為沒有提前30天,此時按照業內的慣例是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其實,勞動法規規定的“提前30天”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頭疼的問題。如果員工提前30天通知單位,按法律規定,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一般的單位在員工提出辭職報告後都不願讓這個員工繼續在該單位呆下去,所以就多開一個月的工資給他;而用人單位如果選擇提前30天,就會恐怕這個員工在這期間做出損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願意提前30日,寧可多掏一些錢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