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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重新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重新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一種重要依據,如果對已經鑑定的醫療事故有異議,可以申請再次鑑定嗎?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醫療事故重新鑑定的知識。

醫療事故重新鑑定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鑑定。

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鑑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鑑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鑑定存在程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託再次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