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醫療/製藥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在我國近幾年來醫患關係越加的緊張了,醫療事故就是指醫院的醫護人員由於自己的失誤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到醫院看病的病患病情更加的嚴重,那麼在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鑑定的提起和鑑定的受理

(一)三種鑑定的提起方式

1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 、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鑑定委託書並簽字。

B 、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影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存檔。

C 、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D 、查驗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E 、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 等。

F 、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G 、一經受理,以郵政信函方式或送達簽收方式分別向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2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A 、查收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療事故爭議書面材料,包括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調解的申請書。

B 、由衛生行政部門填寫鑑定委託書。

C 、通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 1 、B 、C 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D 、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 等。

E 、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F 、一經受理,以郵政方式或送達簽收方式分別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3 、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 、收取司法機關的委託書。

B 、查核司法機關送達的所有材料並建檔。

C 、通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 1 、B 、C 、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D 、詳細登記醫患雙方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Email 等。

E 、建立鑑定檔案,並將所收到的材料歸檔。

F 、一經受理,以郵政方式或送達方式分別向司法部門和醫、患雙方發出受理通知書。

(二)繳納鑑定費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 、鑑定後根據鑑定結果,鑑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 、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鑑定費,並出具收據。

(三)鑑定的受理

1 、醫學會在確認鑑定費已繳納後向委託鑑定的各方發出書面的通知(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受理日期以交費日為準。

2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以交費日為準)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就當包括下列內容:

A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B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C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D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E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F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3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或送達簽收日為準)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四)不予受理

1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書面通知說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 、根據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 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B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C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D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E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F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鑑定時段劃分

(一)至此以前共計15日

(二)自醫學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後(以掛號郵件送達醫學會的簽收或送達簽收日為準計算)至完成鑑定共計

45 日。

(三)合計60日

(四)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三、專家鑑定組的組成

(一)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學科構成和人數。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三)醫學會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後(以掛號郵件送達醫學會的簽收或送達簽收日為準計算)1至10 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四)醫學會主持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科學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

(五)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記錄在案: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醫療事故爭議有厲害關係的;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六)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用電腦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用電腦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

(七)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專家作為候補。

(八)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隨機抽取一名法醫參加鑑定組。

(九)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佈所抽取的專家鑑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並記錄在案。

(十)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鑑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鑑定組。

(十一)從其它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無法到場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鑑定意見。

(十二)專家鑑定組成員確定後,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四、鑑定會召開前鑑定辦和專家組的工作

(一)鑑定辦應在專家鑑定組成員確定後的三日內將專家入選通知和病歷資料影印件寄、送專家。

(二)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鑑定材料,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發現材料不足,專家組應書面通知鑑定辦進行調查取證。

(三)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2人。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調查物件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物件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醫學會應及時將調查取證所獲得的材料寄、送專家組。

(五)在專家組確認鑑定所需材料基本齊全可以鑑定以後,醫學會應確定鑑定會的具體日期、時間、地址和要求。

(六)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日的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鑑定。

(七)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專家鑑定組成員。專家鑑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後認為自己應當迴避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面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面告知醫學會。

(八)專家鑑定組成員因迴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通知相關學科專業組候補成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九)專家鑑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鑑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鑑定組的,醫學會鑑定辦應書面通知各方人員延期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

(一)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四)鑑定會由醫學會組織召開。

(五)醫學會在鑑定專家、雙方當事人到會後,首先核對專家編號無誤,然後宣佈會場紀律和鑑定程式。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六)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專家鑑定組組長。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鑑定組組長。

(七)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湊找韻魯絛蚪校?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方;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八)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根據鑑定結論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生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九)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4)和(8)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十)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十一)由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上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

(十二)鑑定會結束後,對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鑑定,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鑑定書送達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對符合程式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的,直接將鑑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十三)醫學會將專家鑑定組成員簽名的鑑定結論、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文稿和影印或者複製的有關病歷資料等存檔,儲存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十四)當事人對鑑定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影印件。

六、影響鑑定的因素及解決方案

(一)任何時間出現當事人拒絕配合的情況,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二)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

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如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四)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五)在受理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至專家鑑定組作出鑑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終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2 .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3 .拒絕繳納鑑定費的;

4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就是由的編輯為您帶來的關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