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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投資收益確認的探討論文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投資收益確認的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確認沒有作出明確、清晰的規定,因此,在現行會計教材、註冊會計師教材及會計師資格考試教材中,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存在明顯缺陷。本文對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 成本法 投資收益 確認方法

一般來說,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按企業的持股比例是否大於20%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無重大影響或被投資企業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而使投資企業的控制和影響能力受到限制時,通常採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成本記帳,一般情況下不予變更,只有在被投資企業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況下,才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進行調整,企業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也就是說,在成本法下,企業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而所獲得的被投資企業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則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成本。因此,各類會計教材甚至註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均按此規定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給出了具體方法。但筆者認為,這些教材給出的方法存在明顯不足。本文擬對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並舉例比較這兩種方法所產生的差異。

一、現行的確認方法

我國最權威的註冊會計師教材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給出瞭如下方法:

1、投資年度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當年若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就應分別投資前和投資後計算、確認屬於投資收益和衝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如果不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年度以後各年(期)確認的投資收益或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被投資企業累計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另外,投資企業投資後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淨利潤大於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應將宣告分配的數額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現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見

不難看出,上述方法對“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損益和投資後至上年

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淨損益”中的“淨損益”的含義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因此,各種教材在舉例時所使用的均為被投資企業本年實現的淨利潤和累計實現的淨利潤。從表面上看,“淨損益”即“淨利潤”,用“淨利潤”代替公式中的“淨損益”似乎無可非議,然而,公司法規定:企業淨利潤應當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後,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然後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被投資企業本年實現的淨利潤和累計實現的淨利潤均是指其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相應地,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時就應當使用“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或淨損益扣除被投資企業當年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等之後的餘額”而不是被投資企業淨利潤或淨損益的總額,即上述公式中的相關部分應修改或解釋為“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和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筆者認為,這才是企業會計制度的本意,因為,若以被投資企業的淨利潤或淨損益總額去計算和確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則投資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資企業的部分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等,這樣勢必會使投資收益偏高,而且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投資企業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時,還會導致衝減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偏低,即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資產)虛增、投資收益(利潤)虛增,這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客觀性原則。

因此,筆者建議將上述公式修改為:

1、投資年度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投資當年若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就應分別投資前和投資後計算、確認屬於投資收益和衝減投資成本的金額;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被投資企業累計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淨利潤)×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兩種方法的對比

現舉一例對兩種方法作一下比較:

2000年6月30日,甲企業以銀行存款購入乙企業5000股股票,每股價格

為19。92元,另支付手續費等4000元,佔乙企業表決權資本的10%,並準備長期持有。乙企業每年均按10%分別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乙企業三年來實現的淨利潤及現金股利分配情況如下:

1、2000年全年實現淨利潤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現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當年實現淨利潤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現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當年虧損200000元;

分別依據上述兩種方法進行計算後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甲公司按現行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衝減的長期投資成本為10000元;而按修改後的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32000元,衝減的長期投資成本為18000元。

2002年3月4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甲公司按現行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70000元,轉回的長期投資成本為10000元;而按修改後的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4000元,轉回的長期投資成本為4000元。

因此,兩年累計計算,甲公司按不同的方法計算、確認的投資收益分別為110000元和96000元,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分別為1000000元和986000元。因此,按現行方法會虛增

甲企業資產和利潤各14000元,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