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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帶給我們的思考論文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帶給我們的思考論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式是:

(1)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初始投資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具體處理時,應當分別投資年度和以後年度處理。

[例1]甲企業2002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25萬元。A公司於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10萬元。假設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萬元,其中股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萬元;2002年實現淨利潤4|D萬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萬元。則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25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發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由於此時屬於投資年度,並且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全部是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因此不能作為投資收益,而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借:應收股利(100000×1O%)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由於此時屬於投資年度以後,應按以後年度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一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一投資企業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0+300000—400000x10%—10000=—10000(元)”,計算結果是負的,也即應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0000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300000x10%—(—10000)=40000(元)”。

借:應收股利 30000

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10000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又轉回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轉回數不得大於第(2)步中的衝減數。

[例2]承例1,假設A公司於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則甲企業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根據上述公式計算:“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00000+200000—400000)x10%—10000=—20000(元)”,計算結果是負的,也即應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0000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200000x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據這個計算結果來做會計分錄,就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20000元大於第(2)步中的衝減數10000元,而實際上轉回數不能大於衝減數;二是確認的'投資收益40000元大於投資後累積分得的現金股利30000元,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當公式中“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於“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時,說明投資企業投資後分得的現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因此,應當將累積分得的現金股利30000元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從整體上來說,應維持原有的初始投資成本,第(2)步中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元應全部轉回。很顯然,此時就不能按照公式進行計算了,正確的做法應當是:

借:應收股利(200000x10%) 20000

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10000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採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對於投資年度以後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於或等於“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這時可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公式計算並進行會計處理;另一種情況是“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於“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此時應先計算當年的應收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將以前年度分得的現金股利也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並將已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轉回。需要注意的是,確認的投資收益不能大於投資後累積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不能大於原衝減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