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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文員訴公司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否支援?

人事文員訴公司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否支援?

小麗今年2月份入職某公司擔任人事文員,負責員工入離手續辦理、考勤核算、社保辦理以及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管等基礎人事工作。今年9月份,因個人原因,她提出離職,因其知道如果單位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追訴雙倍工資的,於是她在離職時,就把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合同帶走了。然後,她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問,她的要求能得到支援嗎?


案例解析:小麗的這種做法是利用職務之便獲得不當利益,不能支援。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於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

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後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建議:一方面,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於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保管。對於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