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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問題適用一般時效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問題適用一般時效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所主張的雙倍工資,其實質是法律責任而非勞動報酬。不履行責任引起的兩倍工資賠償,其中的“工資”指的是賠償的標準,而非賠償的實質

步驟/方法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特殊時效,針對的是勞動報酬爭議。對於其中所指的勞動報酬,應當作出限制性解釋,不能隨意做擴大解釋。特殊時效的規定主要體現了對最基本的勞動應得對價的保障。許多《勞動法》方面的補償、賠償都是以工資薪金作為標準的,如違法解除雙倍賠償金的.規定、25%延遲支付工資的規定等。這都是對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法》義務的一種懲罰性規定。若所有的此類規定都作擴大解釋,則無所謂一般時效與特殊時效,也體現不出《勞動法》對最基本的工資薪金的特別保護。

2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大小與違法時間長短相關。從勞動者依法提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開始,在之前一年的仲裁時效內的違法期間,勞動者依法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3 歸根結底,這是由於時效的制度本身就是出於社會關係穩定的考慮,對超過一定期限之前發生的爭議不再追究。否則整個社會關係都會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4 要求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書面約定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保障。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後,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益提供了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