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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

一、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做好我縣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不斷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條件,最佳化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縣20__年度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大宣傳,提高認識,營造良好的徵費氛圍。

其它機動車輛(農用車、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和營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交通規費),是國家向擁有或使用車輛、經營車輛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依法徵收並用於交通建設、管理的專項費用。繳納交通規費是繳費義務人的法定義務。為此,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積極配合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徵費氛圍。要堅持宣傳先行,充分利用鄉(鎮)、村的有線電視、廣播站等宣傳陣地,廣泛深入宣傳交通法律法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交通規費取之於車,用之於路,利之於民”的認識,切實增強車主繳納交通規費的積極性和自覺性;要督促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車輛按時繳納交通規費,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帶頭繳納交通規費,用實際行動推動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進展;各鄉(鎮)、場要積極協助鄉鎮運管站開展工作,幫助解決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中碰到的具體問題,形成良好的交通規費徵收氛圍。

二、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切實提高交通規費實徵率。

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以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運管部門(交通規費徵稽機構)為主體,各地各有關部門為依託的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機制,切實提高交通規費實徵率。

(一)縣交通局及所屬縣運輸管理所、鄉鎮運輸管理站等交通規費徵稽部門要大力宣傳和嚴格執行徵費政策、法規、規章,按章收費,切實加強費源和車輛臺帳管理工作等,積極做好轄區內車輛的徵費工作,不斷提高交通規費實徵率;要開發並應用徵費微機管理系統,實現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和現代化。

(二)縣交警部門、縣農機監理部門在辦理車輛入戶、年檢審等手續時,要檢查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情況;對尚未繳清交通規費的,要責令車主到縣交通運管部門繳納後方給予辦理車輛入戶、年檢審等手續。

(三)設立交通徵費協辦點。對車輛較多的村(居)和單位,鄉鎮運輸管理站可在有關村(居)和單位內設立交通徵費協辦點,有[:請記住我站域名/]關村(居)和單位要指定專人給予協助。

(四)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做好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對加快我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縣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對拖漏逃欠交通規費的車主予以曝光,以輿論監督推動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進展。

(五)對拖漏逃欠交通規費經縣交通運管部門多次督促仍不補交的車主,將訴諸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偽造、販賣假交通規費繳費憑證、收訖憑證的,將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拒絕、妨礙交通規費徵稽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行政,加強服務,推動徵費工作有序開展。

縣交通規費徵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熱情服務,確保徵費工作有序進行。要堅持“應徵不免、應免不徵”的原則,足額徵收交通規費。對逾期(繳費期限以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為準)繳納交通規費的車輛,應按規定予以補繳後按日加收滯納金。要加大交通規費徵稽力度,對逃漏拖欠規費的車輛,要依法查處,除按規定予以補繳、按日加收滯納金後,並處於應繳費額三倍以下的罰款,確保國家規費不流失。對沒有養路費收訖憑證行駛公路的車輛,交通規費稽徵人員採取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開具交通稽查暫扣憑證。繳費人繳清規費的,應即時放行車輛;繳費人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接受處理的,交通規費稽徵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其被暫扣的車輛依法實施拍賣或變賣,拍賣或變賣所得衝抵應繳納的費、款、餘額應返還繳費人。要強化源頭管理、服務觀念,進村入戶,深入到各村居、各部門團體、車屬單位、公路路口、運輸站場等車輛集散地,宣傳交通法律法規,現場為車主提供繳納交通規費的服務。

__縣交通局

二〇xx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