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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業倉庫的管理制度

化工行業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廠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尚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屬易製毒化學品的,尚應遵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四條 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1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六條 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 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安全處同意,並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切消防設施裝置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八條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九條 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50351-2015),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02)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