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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協議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協議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協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

基金協議是規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檔案,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檔案或表述,均以基金協議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協議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協議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為 必要條件。基金協議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協議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資訊,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協議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2、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3、本基金協議或基金協議: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及對該基金協議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4、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6、元:指人民幣元。

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9、基金協議當事人:指受基金協議約束,根據基金協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0、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1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13、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14、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15、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16、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17、基金賬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18、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協議及相關檔案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19、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20、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22、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23、基金協議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協議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24、基金協議終止日:指基金協議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協議規定的程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協議的日期。

2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髮售之日起到基金協議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26、存續期:指基金協議生效日至基金協議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2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