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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風險下的金融刑法創新的論文

淺析金融風險下的金融刑法創新的論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伴隨著金融體制的不斷創新,金融風險隱蔽性和複雜性也在增加,如何規避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話題之一。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嚴厲打擊金融犯罪,科學合理的構架金融刑法體系,促進金融刑事立法事業的穩步發展成為金融風險防範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金融刑法存在立法缺陷的具體表現

(一)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後

我國的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後表現在對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見以及解決等方面:立法界忽視了金融的最大特點即創新,金融刑法立法缺乏創新理念;且我國的金融刑法側重於事後解決而疏於事前防控,以致於我國的金融刑法重視對犯罪行為結果的處罰,忽視金融犯罪的過程造成的不良影響,具有明顯的滯後性。

(二)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落後

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為主,刑法修正案、單刑法以及附屬刑法並存,各類金融刑法之間相互配合,達到維護金融秩序的目的。然而,伴隨著金融形勢的不斷髮展,在該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卻逐漸暴露出了適應性不強、前瞻性不夠、協調性不足,立罪邏輯倒置等諸多立法技術上的缺陷。

(三)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不嚴密,覆蓋範圍不全面

目前我國的金融刑事法網沒有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與時俱進,金融刑事法網覆蓋面不全,如時下非常火熱的信託、基金、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都還是空白,沒有專門的金融刑法對此進行監管;而對於在金融活動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金融客戶的利益並沒有得到完全的保護。

(四)金融刑法的刑法配置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刑法配置不健全:在量刑上呈現出檔次少、跨度大的缺點,容易造成金融犯罪中同罪不同罰的情況;而在單位或集體犯罪的問題上一般都是判處罰金或者直接負責人受罰,沒有明確罰金範圍,而某種意義上的“法不責眾”處罰行為也無法對單位中犯罪較輕的人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威懾。

二、金融風險防範視野下我國金融刑法創新研究

(一)更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一是要有創新觀念,金融刑法的立法人員要加強自己對金融知識、金融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學習,將新興的金融產品如信託、基金、期貨等納入金融刑法的健全建設中去。二是要有全域性觀念,針對我國金融刑法的事後性和延時性,金融刑法的立法要有全域性性和大局觀。加強對金融犯罪行為過程的重視,將金融刑法的防範和監管貫穿到金融行為的全過程。具體來說,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要樹立全域性觀主要是指要加強對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對金融市場的准入空間、交易空間以及退出空間進行相應的制度監管。三是要有信用觀念。信用在金融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刑法的立法上要樹立信用觀念,重視信用安全的經濟價值,改變過去重資金犯罪,輕信用犯罪的立法傾向。

(二)創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

為解決我國現行的金融刑法在面對金融風險適應性不足、前瞻性不強的情況,要創新我國的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要完善附屬金融刑法,增加具體的刑法條文的解釋,同時加強新興金融犯罪要加緊立法,確定相應的處罰機制。除此之外,金融刑法的違法責任追究要在非刑事責任立法之後,在相關的規定上刑法典和附屬刑法規定要具有一致性,同一個罪名的量刑幅度變化不能過高。

(三)嚴密我國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

我國的`金融刑法不管是在範圍還是在條款規定上都要進行完善和加強,包括整體金融刑事法網和個罪刑事法網兩個方面。首先,要完善金融刑事法網的調控領域,擴大金融刑法的範圍,所有和金融活動相關的行業、行為都要納入法律範圍之內。其次,針對我國刑事法網中針對客戶利益保護方面不足的情況要加強和完善,保護金融客戶的資訊隱私以及合法權益。第三,要重視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刑事立法。金融刑法要關注創新形式的發展,增設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刑事立法,健全金融刑事法網。

(四)完善我國金融犯罪的刑罰配置

刑法配置主要是指刑法幅度、刑種設定等方面要和所犯的罪一致,讓法院在判罪時能有選擇的科學量刑。目前我國在偽造貨幣以及集資詐騙兩種金融犯罪中有死刑,這和刑法中死刑的規定不符,且死刑在對罪犯的威懾力度是有限的。同時為了達到遏制金融犯罪的目的,要增加金融犯罪資格刑的種類,對於金融犯罪的人要限制以後的從業範圍和從業資格。

三、結語

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高速發展,金融市場也空前活躍,金融市場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創新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完善金融刑法,提高金融風險防控能力就顯得尤為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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