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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電視節目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論文

從法律角度看電視節目模板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論文

一、電視節目模板基本概念的解讀

電視節目模板亦稱為電視節目“形式”、“版式”或“模式”美國作家協會在1960年首次給“電視節目模板”作出了以下解釋:電視模板為系列電視節目框架的書面材料,其規定主角做什麼並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將被不斷重複。該解釋對電視節目模板的兩個基本特點從本質上進行了嚴格的界定:首先,節目模板必須有書面的指令碼,其次它定義了動作模板作用的框架定義,只適用於戲劇但並不適用於非劇情類模板油於電視模板的概念只是作用於書面寫作的範圍內所以它沒有被廣泛接受。大多數學者認為,電視節目模板是運用智慧和邏輯能力創造出的具有獨創性的、吸收了前人創作成果基礎的、透過編劇等製作人員集體創作的成果。這種創作是綜合了實踐活動和極為複雜的心理過程其包括醞釀情感或思想、形成思維的構想、精練內在的實質到最後外部完成歲這幾個主要階段。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對電視節目模板保護的困境

隨著著作權法的發展,至今還並沒有哪個國家將“電視節目模板權”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包括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轄的六個關於版權的公約中也沒有明確提出過“電視節目模板”能夠受到版權的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要想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電視節目模式就必須形成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等特點的固定表達。在我國,電視節目模板的權力人或者使用者一般是電視臺不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主體。由於電視臺製作、播放電視節目構不成“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不是一個真正的市場主體其製作、播放電視節目並不是一種商業行為所以複製抄襲別人的電視節目模板這一行為也不應當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調整。

三、我國電視節目模板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途徑

(一)著作權法主要保護

投資與創作電視節目模板的製作人應當儘可能詳細地將自己的想法和創意用的書面文字的方式表達出來使其獲得對模板指令碼的著作權。當發生糾紛時更有利於證明模板的原創性與穩定性。若能夠針對作品中所呈現的觀點、思想或者客觀事件、人物和事物等內容進行保護就代表著其他的人不能夠使用並壟斷這些內容與思想。筆者認為,電視節目模板的指令碼之間在思想內容方面應允許借鑑和引用,而不需要具備獨創性但在指令碼思想內容的表達形式上面則要求其具有獨創性並不能夠仿製和抄襲。

(二)合同法輔助保護

在電視節目模板製作、銷售、許可使用等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合同行為製作人可以運用合同中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的約定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因為擁有大量的資訊才能組成一個完整的電視節目模板所以在電視節目模板形成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商業秘密遭到了洩露後都有可能讓電視節目模板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電視節目模板的製作人對獨創的構思一定要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對內,為防止電視臺內部職員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之外的時間有意或無意洩露了模板的創意或者製作的'細節,必須同掌握模板核心資訊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對外,為避免對方終止談判而自行製作類似的電視節目,防止方在獲得創意後即終止談判、自行製作節目要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及時與協商物件簽訂保密協議。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兜底保護

商業行為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電視節目的播出必須遵守相關配套的宣傳政策,但是電視節目從構思製作一直到投入到市場的整個過程屬於商業操作的行為。電視臺透過精心製作電視節目來提高收視率進而吸引廣告商投放廣告以賺取利潤。這使得電視製作的行業中各個不同的電視臺為了賺取更高的利潤,精心製作節目以吸引觀眾和廣告商從而成為了競爭的對手。這與商品市場上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但若電視節目模式沒有法律對其進行保護隨著行業的發展都會出現複製抄襲電視節目模板但逃掉支付版權費的“搭便車”行為出現。這不僅打擊了製作人的積極性,還將對整個電視行業造成打擊形成惡性迴圈。

四、結語

無論是從商業意義和社會影響力來說,電視節目模板具有巨大價值是節目運作的核心。中國現在正是電視產業發展的“童年期”,迫切需要向西方國家學習透過主要的著作權法的保護,輔之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合理利用合同法、版權法商標和商業秘密等法律武器,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捉進智慧財產權的傳播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