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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時代國際貿易中承諾法律問題論文

E時代國際貿易中承諾法律問題論文範文

20世紀末至今,伴隨著計算機網路的普及發展,人類生活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企業的國際貿易模式也隨之最佳化進步,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實現市場交換的全過程已成為現實。同時,電子商務的應用也為國際貿易中法律規制提出挑戰,電子資料交換(EDI)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自動、及時的資訊交流、資料交換和處理,開創了“無紙貿易”的新時代,使傳統理論中要約承諾的形式、生效時間地點、安全性、能否撤銷等規定受到質疑,值得探究。

一、傳統承諾理論的規定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被要約人一旦表示承諾,則表明要約人、被要約人之間以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當適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髮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髮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傳統理論中,關於承諾生效的時間,存在投郵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不同理論。

英美法系採用投郵主義,即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的通知一經交付郵局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於郵局的疏忽致使承諾的通知在作踐耽擱或丟失,風險仍由要約人承擔,而與受要約人無關,且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採用“投郵主義”的目的在於縮短要約人能夠撤銷要約的時間,從而改善受要約人在交易中的被動地位。但在要約人收不到受要約人承諾時,以“投郵主義”而強加給要約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與之不同,大陸法系採用到達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於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發生效力。”我國亦採用到達主義,即遵循《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關於承諾的撤回,除當面表示承諾和採用投郵主義立法的國家不存在外,採用到達主義的國家規定了承諾撤回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22條,“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我國《合同法》規定與之相同。

二、E時代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及問題

E時代,最初用來指電子(electronic)時代,電腦網路出現後Email以其快速、簡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時間內顛覆了傳統的手寫郵寄信件。電子商務合同,是指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透過資料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路傳輸進行送達。

傳統的書面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書籤名、蓋章或按指紋,以表明當事人對該書面合同內容正確性的確認。而在EDI合同中,手書籤章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即由符號及程式碼組成,經由鍵盤輸入並存儲於計算機磁碟中。

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透過計算機網際網路以電子方式實現瞬間傳遞的,因而由其所依賴的技術和其運作方式的獨特性,產生許多新問題。

如:數字形式的電子簽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譯或篡改,伺服器故障導致延遲而產生生效時間爭議及撤銷爭議等問題,這些新形勢下的新問題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