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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資者分紅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上市公司投資者分紅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投資者取得的分紅,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投資者為居民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若連續持有境內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二、投資者為個人的相關優惠政策: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另: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例:E公司(居民企業)擁有F上市公司4000萬股股票(股票面值為1元/股,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趙某擁有F上市公司1000萬股股票。2010年度F公司年報披露:總股本為5000萬元,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2011年5月16日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利潤分配和公積轉增資本的預案:10轉1派2,即以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1股,合計500萬元,現金每10股分紅2元,合計1000萬元。

分析E公司和趙某分紅所得的稅務處理:

1.F公司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E公司和趙某的股票投資總成本保持不變,沒有發生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2.F公司派發現金股利時E公司獲得現金4000/10×2=800萬元,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以上的免稅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趙某獲得現金1000/10×2=20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20%×50%=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