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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

人群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

想要了解一些情況或事件時,我們有必要仔細地調查清楚,調查的結果通常在調查報告上面呈現出來。為了讓您不再為寫調查報告頭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人群對安樂死認知態度的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

透過隨機取樣,在20xx年1月到2月,對來自6個地區的364個人進行了安樂死認知態度的社會調查。在調查中發現社會對安樂死有較高的認知,且個人的文化程度和職業背景對其選擇有較大影響。但在調查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上,人群表現不同態度,同時也給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對於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還需要更加廣泛深入的調查。

對不同年齡段,不同職業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進行安樂死的有關調查,藉以瞭解和評價社會公民對安樂死的態度,並期望為安樂死的合法化尋找民意基礎,及分析阻礙我國安樂死合法化程序的主要原因。

1.調查物件與方法

1.1.調查物件

6位調查員家鄉的各層次人群(包括河北、陝西、湖南、湖北、江蘇五省),受調查人群年齡在16-76歲之間,以自願形式參加問卷調查。

1.2.調查內容

性別、年齡、受教育文化程度、職業、身體狀況;對安樂死了解程度、對安樂死態度及理由和對安樂死合法化態度及理由,同時還包括安樂死實施問題。

1.3.調查方法

採用調查問卷,由調查員發給被調查物件,受調查者以無記名自填問卷方式填寫,針對一些年老的受調查物件採用委婉訪談方式進行調查,依據其觀點態度代替其填寫問卷;同時也利用網路進行網上問卷調查。

2.調查結果與分析

2.1.問卷回收情況

問卷發放364份,紙質問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問卷304份,有效率92.1%;網路問卷34份,有效問卷34份,本次調查回收有效問卷共計338份。

2.2.受調查者的一般情況

在338位受調查物件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體狀況基本為良好;年齡分佈上,18歲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歲的人群58人(17.16%),51-60歲的13人(3.85%),61歲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專文化人群70人(20.70%),大專、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碩士及以上3人(0.9%);職業背景,黨政機關/社團/事業單位人員30人(8.87%),醫務工作者40人(11.83%),教師10人(2.96%),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人(5.92%),

工人35人(10.36%),自由職業者25人(7.40%),在校學生148人(43.79%),務農30人(8.87%)。

2.3.受調查人群對安樂死了解程度分析

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人群對安樂死的瞭解程度一般,文化程度及職業背景不同的人群對安樂死了解是不同的,在調查中發現醫務工作者及在校學生的瞭解程度較高,這可能與其所接觸的醫學倫理等知識有關;選擇“只聽說過”的49.55%的人群中,有部分是因為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們調查員在調查前做了相關知識及資料的解說,受調查者表示因為在生活中大家都比較忌諱“死”這個話題,所以對安樂死也只是聽說過而言,即他們受限於獲取安樂死知識的機會。因此,就目前人群對安樂死了解程度而言,討論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還需要我們做很多工作,包括宣傳介紹相關知識。

2.4.受調查人群對安樂死的態度 高的支援率,達47.77%,持中立

態度的為30.86%,在調查中,受調查者在這個問題中有所顧慮,關於人群對安樂死所持有的態度上,我們發現安樂死在我國有較

因為他們考慮到安樂死會帶來諸多的問題而選擇中立態度。

2.5.受調查人群性別因素對安樂死態度的影響(x2=10.9 ,P>0.05)

異無統計學意義,即性別因素不影響對安樂死態度的選擇。

2.6.對安樂死態度選擇的年齡分佈(x2=11.64,P<0.05)

不同性別對安樂死態度差

由於31歲以上各層次人群的樣本容量較少,利用統計學知識把31歲及以上人群合併後用卡方檢驗,具有統計學意義(x2=11.64,P<0.05),發現不同年齡對安樂死態度存在差異。18-30歲的人群在安樂死態度上贊同比例較高,而31歲以上人群在對待安樂死問題上選擇反對的比例比另外兩個人群要高。

2.7.不同教育程度對安樂死態度沒有太大差異,在不同職業背景對安樂死態度上,以學生對安樂死持中立態度的較多,工人持反對態度的比例較大,總的來說,教育程度與職業背景對安樂死態度影響較小,而對安樂死合法化問題上則影響較大。

2.8.關於人群對安樂死持贊同態度的原因統計

在贊同的276份問卷中,有75.28%的人認為安樂死是“對人權的尊重,能讓患者有尊嚴的離去,使患者從長期的痛苦中解脫出來”,有62.17%的人認為這是“家屬會被病痛所折磨,安樂死是家屬從經濟和情感中解脫的一種方式”,還有41.2%的人認為安樂死“能節約醫療資源,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當然,還有30.34%的人群認為“安樂死在國外已經合法化,那麼在我國也就有一定的可實施性”。確實在臨床實際中身患絕症如晚期癌症的患者會有嚴重的疼痛等難以忍受的症狀,臨床上鎮痛藥作用也是有限的,此時選擇安樂死即能讓病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也能讓患者有尊嚴的離去,就目前我國的醫療狀況來看,大多數人都為自費醫療,即便現在有了居民醫保,但也只是報銷少部分的費用,對於一些貧困家庭來說選擇消極安樂死確實也是家屬從經濟情感中解脫的一種形式。而對於醫療資源的考慮則多為醫務工作者及醫學生的選擇。

在表示反對的200份問卷中,有27.5%的人選擇“安樂死目前在國內是一種犯罪行為,不能實施”,有54.5%的人選擇“安樂死會成為一種殺人工具”,選擇“病人積極地選擇安樂死會減慢甚至阻礙醫學科學發展”的有38.5%,同時,也有48.5%的人群認為“選擇安樂死是一種喪失鬥志,不尊重生命的表現”;反對安樂死多數原因主要是考慮其帶來的社會問題,包括法律、倫理、醫學等方面。當然有部分受調查人群能辯證的看待安樂死問題,在贊同或反對的原因上都給出了自己的觀點,這一點我們表示欣賞,因為安樂死問題是一個涉及多領域多學科的問題,只有辯證的予以看待,深入探討最終才能形成一種統一的觀點,減少或避免實施安樂死帶來的負面影響,讓安樂死真正為人類服務。

拓展:淺析安樂死與生命權價值論文

圍繞安樂死問題,目前國內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爭論,大體上分為贊成與反對兩種觀點。這些爭論雖然有思考問題的不同視角,但本質上涉及安樂死問題的核心價值,即生命權主體是否擁有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或者決定生命利益的.權利。如果人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生命或享有處分生命的利益,那麼,他(她)當然就可以選擇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其沒有自由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那麼安樂死就被證明為不正當的。在是否有權結束自己生命的層面上,安樂死實際上涉及憲法價值體系中的生命權的定位與認識問題。

筆者認為,從憲法價值體系看,安樂死是無法獲得合憲性基礎的,因為安樂死不符合憲法基本價值與基本權利的價值目標。

第一,現代憲法是以個體權利的保護為出發點的,包括生命在內的基本權利是國家保護的義務。當生命成為個體存在的基本前提時,個體享有的生命價值已融入到社會共同體價值體系之中,是否限制與剝奪只能靠共同體意志來判斷與決定。

第二,安樂死不具有基本權利的特徵。從現代立憲主義的觀點看,生命權的決定不能由私人來行使。同時,作為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基本權利主要體現為社會共同體內在的價值追求。從客觀價值秩序層面看,私人是沒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因此,人的生命是一種最重要的社會價值,是社會共同體的基本構成單位,對自己生命的處分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自由選擇,也會影響整個社會共同體的價值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講,私人並不擁有自殺的法律權利和安樂死的權利。

第三,安樂死無法獲得憲法文字的支援。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多數國家沒有直接規定生命權,但這並不意味著西方憲法對生命權的漠視。實際上,西方是在發展人權文化中逐步形成基本權利體系的,生命價值已經融入到個體生活之中,透過成熟的憲法解釋可以尋求生命權的文字依據。在我國,憲法的發展和憲法文化培育的時間是比較短的,我們是在缺乏成熟的生命權文化背景下進行法治建設,更需要特別強調作為基本權利基礎的生命權價值。

總之,從生命權社會價值來看,安樂死有可能造成對生命權的一種侵犯,是對國家保障公民義務的一種違背,與憲法的基本價值是相牴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