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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機構藥房規範化管理

關於促進醫療機構藥房規範化管理

為加強我縣醫療機構藥品的監督管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通知》精神,促進醫療機構藥房規範化管理(以下簡稱:規範藥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則

切實加強醫療機構藥品的監督管理,在醫療機構自願申請,食藥監部門的幫助指導下,規範藥品的採購、驗收、儲存、藥品分類等工作,確保醫療機構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二、開展範圍

縣城醫療衛生單位(含本單位所屬門診部)及各鄉(鎮)衛生院、各類診所、村衛生所(室)、醫務所(室)、計劃生育服務站(所)等國家、集體、個體開設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

三、工作目標

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抓好規範藥房建設工作,到2013年5月底,獲得“規範藥房”稱號的醫療機構數達到我縣醫療機構總數(不含個體診所)的50%,2013年6月驗收A級單位率達到80%。力爭2014年底全縣95%的醫療機構完成規範藥房建設工作。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全縣醫療機構“規範藥房”建設工作領導組和辦公室,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初審組和考評組。

(一)領導組職責:負責全縣醫療機構“規範藥房”建設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

(二)辦公室職責:開展建設“規範藥房”的組織協調和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

(三)初審組職責:縣內醫療機構建設“規範藥房”的宣傳、培訓、指導、受理初審、上報和日常監督檢查。

(四)考評組職責:縣內醫療機構開展“規範藥房”建設工作的受理評審和監督檢查。

五、實施步驟

(一)學習、宣傳、動員階段(5月22日-5月31日)

組織縣內的醫療機構負責人集中學習,進行廣泛宣傳動員。明確相關要求及評定標準。

(二)組織實施階段(當年6月1日-6月15日)

各醫療機構按照建設規範藥房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活動。要積極開展對照檢查、自查自糾、查漏補缺。著重要完善各項藥品使用質量管理制度並上牆,搞好藥品分類管理和藥房衛生,按要求做好相應的記錄,購置必要的設施、裝置,參加健康體檢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結束後,向縣食藥監局申報。縣局將組織人員對申報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指導和幫助,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檢查驗收階段(6月16日-6月30日)

縣考評組組織對申報“規範藥房”的醫療機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單位授予“規範藥房”標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再次申請驗收。縣醫療機構“規範藥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將抽調人員對“規範藥房”建設工作進行抽查。年度“規範藥房”建設工作於當年7月底結束。

六、有關要求

1、每年開展一次“規範藥房”驗收活動,對驗收合格的醫療機構藥房由縣食藥監局頒發“規範藥房”牌匾,並向社會公告。

2、獲得“規範藥房”稱號的醫療機構必須模範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3、將“規範藥房”列入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規範藥房”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年度審驗不合格的單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規範藥房”稱號。

4、如有使用假劣藥品行為的予以摘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規範藥房”。

5、各級醫療機構務必提高認識,加強宣傳,形成共識,營造良好的建立工作氛圍;採取得力措施,嚴格按照驗收標準落實規範藥房建立,確保規範化藥房建立工作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