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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社會規範化管理

如何使社會規範化管理

[提要] 管理就是服務,完善社群規範化管理就是要透過制度機制的完善,保障服務更加規範、有序、合法、持續、最佳化。社群規範化管理的核心目的就是更好地為居民服務,維護居民合法權益,為社群居民安寧、幸福地生活創造有序、和諧的社群環境。為此,急需透過進一步完善社群管理制度機制,解決在社會變遷中社群出現的實際問題。

在社會系統中,作為中觀層面的社群起著上承社會國家宏觀層面,下接每個社會細胞家庭微觀層面之承上啟下作用。社群規範化管理體制機制與發展水平,直接影響居民安居,依法治國的推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本文以維護輕度精神患者及相對人權益為例,闡述完善社群規範化管理的具體措施。

所謂輕度精神疾患者,主要是指具有間歇性精神異常,但生活能夠勉強自理的患者。例如:生活能夠自理,但時常有妄想症,出現幻覺,常常疑神疑鬼的患者,這兩種情況常常讓人覺得沒有達到必須住院治療的程度,因而他們像正常人一樣生活在社群,但又常常做出不正常的擾亂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甚至侵犯鄰居人身權的事情。因為精神輕度異常,其智力受到損害,因此不僅經常損害鄰居等他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容易導致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保障。與重度的精神疾患者相比較,輕度精神疾患者更不容易被其親屬與社會重視,常常難以得到及時治療和救濟。因此,社群由於精神疾患者造成的'問題,多是病情不是很嚴重,能夠自理的輕度精神疾患者。例如:在調查中發現,一位老年精神異常患者,獨居,日常生活能自理。但是,常常半夜用東西敲管道、砸地板;常出現幻覺,懷疑別人囚禁了他的孩子,因此經常不分時間大聲喊他家子女的名字,敲鄰居家門(其子已經工作);甚至時而伴有惡毒的侮辱性語言等。顯然擾亂了鄰居的正常生活,侵犯了鄰居的安寧權、休息權、人格權等;同時患者本人也存在安全隱患,如冬天若把暖氣管道敲裂,有被熱水燙傷的風險;因為有時會有幻覺出現,有做飯忘記關火的危險等。而鄰居一邊同情其遭遇,一邊尋找解決的途徑。

可是,一是找不到其監護人;二是居委會和片警也束手無策,鄰居不知道如何解決問題。因此,在陌生人化的社群環境下,透過完善制度機制、細化管理環節、創新社群管理等來保護當事人權益成為必然。本文試圖透過調查研究與案例分析,分析這些精神患者的家庭與社群管理缺陷,尋求進一步完善社群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家庭、社群規範化管理,有效保護精神患者和相鄰居民合法權益的制度性路徑與對策。

一、問題的共性及原因分析

當前存在的共性問題:

一是生活能夠自立。儘管他們精神出現一些異常,但他們沒有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自己能夠照顧自己的飲食起居;

二是大多常與家人分離。這些人大多是經常性一個人生活,與家人經常處於分離狀態,家人無法從生活與精神上予以照顧。由於他們能夠自理,儘管家人也知道其具有精神疾患,但認為不需要經常陪伴與就醫。例如:有一位患者因為精神有疾,因常擾亂同事正常工作,單位出面與其家人多次協商,才住院治療,出院後效果不錯,但不久再犯,不能正常工作,其生活範圍基本在社群,而家人因為工作、上學等原因,不能經常性陪伴,且認為無需住院治療。因此,當其因精神疾患損害他人利益,相對方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三是因為其精神輕度異常,其行為不僅時常給鄰居造成精神權益損害,其自身權益也難以保障。經過調研發現,社群輕度精神異常患者影響和侵犯鄰居等合法權益的現象已經不是個別現象,調查十個社群中,三個社群存在此現象;

四是一般這些輕度精神患者,由於家人對其病情的忽視,難以得到持續性的有效治療,其健康權難以保障。

社群出現此種問題的原因有四個:

一是法律缺位:法律對輕度精神患者沒有嚴格界定;對其親屬的監護與陪伴的權利義務責任,對社群管理者管理救助職責等,缺乏相應的明確法律權責規定。

二是家庭缺位:一些輕度精神疾患者,失去家庭經常性關照,不利於其精神康復;一些家屬忽視對其進行必要治療,使其病情難以得以控制。

三是家屬經常性疏離,讓相對人難以透過協商保護自己權益。四是社群管理缺位:一方面社群管理缺乏與時俱進的服務方式方法的創新,以有效落實其職責,如《城市街委會組織條例》規定其有領導群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社群秩序、居民利益的責任和義務。但面對輕度精神患者新出現的問題,缺乏靈活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創新,而束手無策;另一方面社群缺乏整合社會力量的救助機制和措施,無法針對社群精神疾患者提供必要救助。

二、完善相關居民權益保護制度

相關居民主要指輕度精神疾患者和權益受到輕度精神患者行為影響和損害的相關居民。完善社群對相關居民權益保護制度性路徑包括對輕度精神患者的制度性保護和對相關受害居民合法權益的制度性保護。

一是不斷完善對輕度精神患者的制度性保護。例如: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婚姻和精神衛生法領域,要明確監護人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輕度心理精神患者的監護義務和責任。同時,應賦予社群居委會對經常侵犯鄰居生活安寧權的精神患者,據不同情況予以申請專業救助的職能和責任。建立社群定期走訪、定期體檢制度;

二是完善對相關受害居民合法權益的制度性保護。賦予居委會代表受害人尋求其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和損害賠償責任等。在民事訴訟中,賦予居委會作為受精神患者侵犯合法民事權益的多個居民的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克服居民各自為政和不利於居民權益及時維護的弊病,切實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社群自治互助制度。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但由於社群陌生人化削弱了社群自治互助的功能。在建設現代化和諧社群實踐中,需要回復和重建社群自治互助職能。例如:社群居委會指導居民自願建立精神患者救助志願者小組,定期與老弱獨居、生活困難、疏離家庭與鄰里而需要救助的居民建立定期聯絡制度。解決鄰居個人因為恐懼心理,不敢單獨與精神患者交談交往,而使其越來越自我封閉,不利於精神狀況改善的問題。從而及時瞭解其身體基本情況,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和與鄰里糾紛,為其營造有利於其精神康復的社群環境,更好地維護居民個人和社群公共安全與利益;

四是加強社群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隨著時代和社群需要的變化與發展,社群工作人員結構也要隨之調整,使社群管理服務人才逐步走向專業化。社群工作者應配備一定的與法律、心理和精神健康等相應的專業人才,以便更好地為社群居民和社群精神疾患者等特殊人員提供滿意服務和幫助,解決居民實際生活中的問題。因此,應透過大學專業設定,辦培訓班等方式,培養相關專業人才,並充實到社群工作中來,才能擔負起現代化社群管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