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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資計算問題

HR工資計算問題彙總

HR工資計算問題彙總

計算加班工資時,加班基數和天數如何定?

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費: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採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300%支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計算基數若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無約定的,以當地標準折算〔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時折算〔以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時間-法定166.7小時=實際加班小時數。實際加班小時數-36小時=法定休息時間加班小時數〔含法定節假日,若當月有法定節日可剔除另折算〕總折算工時:法定166.7+36×1.5+休息時間加班小時數×2=總折算工時〔每月正常加班超過36小時的折算方法。但是若週六日有加班可視其具體情況加減。主要用於超時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時後,小時工資不再折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是指非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包含休息日安排工作)

1、“新演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新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2、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83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於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絡緊密。

3、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21.75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絡緊密。

4、綜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資料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範。“新演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問題1:20.83天是不是隻是指月工作日?不用這個計算工資?如果計算工資的話,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隻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資按21.75天算,其餘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可以說20.83天與計算工資沒有直接關係,但是20.83天是計算出勤天數的基準!新演算法明確規定了21.75是計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來計算日工資的基準!明確了“出勤天數”和“日工資”,接下來工資如何算就簡單了。法定假日現在為帶薪假日,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來計算加班工資。其餘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還是按照21.75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來計算工資。日工資的計算只有一種演算法:月工資/21.75天,很明確,再無其他。應出勤的天數上圖中已經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來衡量的的,也很明確,再無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數,21.75是全年各月評價計薪天數,在具體計算工資時,只有21.75參與計算,即,如果約定月工資標準為x,員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資x。如果缺勤,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缺勤天數;如有加班,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數*相應百分比。當然,全年各月實際全勤天數不固定,故以上的計算方法則忽略此點;如果,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當月全勤天數的話,就可以避免其離職時導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資的情況,但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資數不恆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改動的關鍵之處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