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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部淺談企業應將過勞死納入工傷

人力資源管理部淺談企業應將過勞死納入工傷

5月13日傍晚,奧美中國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輕員工李淵(化名)在辦公室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4歲。前段時間他就有些不舒服,但還在連續加班,甚至在他死後很久,他的工作通訊工具還掛在線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網站一位年輕員工,也因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年輕白領的突然死亡,網上很多人將其歸因為“過勞死”。當然,現在下這個結論為時尚早,但面對生命的脆弱,“過勞死”問題的確該引起重視了。其實,我國目前勞動法規中,並沒有“過勞死”概念,員工的死亡、傷害,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只有工傷(包括視同工傷)和職業病兩種。

李淵在辦公室突發心臟病,不久就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是不幸的,但這種突然的死亡,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爭議。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得到相應工傷的賠償;如果超過48小時,就不能按工傷處理。

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在於救助工作中的事故傷害,而不是員工發生的疾病(因為員工疾病本應由醫保來承擔),只是把“突發疾病”引發的48小時內的死亡,納入“視同工傷”的保護範圍。工傷保險本身不可能無限制擴張,把所有“突發疾病”都列為工傷。另一方面,也應該看到現在白領的工作,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體力勞動,往往短期壓力大,上班下班沒有明顯界限。顯然這種長時間壓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對員工的健康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但這種“過勞”狀態,卻沒有像職業病那樣納入勞動保障的範疇。

所以,有學者建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將“過勞死”作為“視同工傷”的一種情況,具體標準上,可以考察勞動者在生前最後6個月內,每月加班是否超過80小時,以此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這也可以進一步倒逼企業保障員工的休息權,也可以作為中國勞工權利“漸進式改善”的一個可靠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