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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規範了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程式,為保護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歡迎閱讀本文,更多優質內容,歡迎關注pincai網。

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一、標題中刪去“暫行”,修改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 辦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

三、將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繳納”,第(二)項修改為:“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同時新增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基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年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當前款情形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應當恢復繳納。”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於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障基金繳納範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易所,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儲存、報送有關資訊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

九、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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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適應市場發展需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7月15日表示,證監會優化了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式,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並於近日就修訂《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通知公開徵求意見。

而對於正在修改中的重組辦法,將取消重組上市配套融資的規定執行,鄧舸表示,將在新《重組辦法》釋出生效時,以股東大會為時點進行新老劃斷。

保障基金繳納比例

將下調

據鄧舸介紹,2007年4月,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釋出了《暫行辦法》,正式設立了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暫行辦法》嚴格規範了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程式,為保護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近年來期貨市場規模的快速增長和投資者保護形勢的不斷變化,《暫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太適應市場發展需求:一是《暫行辦法》中規定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可以暫停繳納,和期貨市場體量不匹配,無法滿足期貨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需要;二是在保障基金已有一定積累、市場總體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保障基金原有收取比例相對過高,調整基金繳納比例有利於減輕市場負擔;三是保障基金按季度繳納,收取較為頻繁。

鄧舸表示,此次修訂旨在更好的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的長效機制,降低市場執行成本。針對已經不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定作出如下修訂:一是刪除關於保障基金規模具體標準的規定,將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設定為暫停繳納的情形之一;二是對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僅作原則性規定,透過與財政部聯合釋出配套通知的方式,明確下調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繳納比例,即期貨交易所的繳納比例由手續費的百分之三降低為百分之二,期貨公司的繳納比例由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到十降低為億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由按季度繳納調整為按年度繳納。

公募設立

需先經證監會審批

對於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式,鄧舸表示,2013年6月1日實施的新《基金法》及隨後國務院為落實新《基金法》出臺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並允許專業人士持股,激發了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募業務的意願,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數量持續攀升,申請主體漸趨多元。

為進一步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規範發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框架下,調整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組建公司、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設立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准設立、申請人組建公司並透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後再開業。

鄧舸指出,上述審批程式的調整,有利於降低市場主體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於擇優批准基金公司設立,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促進資本市場平穩、有序執行。下一步,將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基金公司設立審批工作,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提升監管的有效性。

而對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鄧舸表示,證監會正在組織對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相關立法程式尚需一定時間。為保障過渡期內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有效銜接,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過渡期內落實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確,對於已辦理或者換領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按照證監會規定履行資訊披露、資訊報告、資訊儲存等相關義務時,應當以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為準,不再要求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和稅務登記證明;對於未換領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內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近日,有媒體關注到,海航基礎重組上市方案近日已獲得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稽核透過,海航基礎將透過配套融資募集資金160億元。而前期,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取消了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

對此,鄧舸表示,6月17日,證監會就修改《重組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對新舊《重組辦法》的過渡期安排,以股東大會為時點實行新老劃斷,即:修改後的《重組辦法》釋出生效時,重組上市方案已經透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原則上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稽核,其他按照新規定執行。

鄧舸稱,海航基礎本次重組上市方案於今年2月22日經股東大會審議透過,應當按照現行《重組辦法》規定披露、稽核。其他12家已經受理正在稽核的重組上市方案,亦應當按照現行《重組辦法》規定披露、稽核。

鄧舸同時提醒,另有10餘家上市公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重組上市方案,修改後的《重組辦法》釋出生效時,若上述公司的重組上市方案已經在股東大會審議透過,原則上均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