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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精選9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電力規章制度(精選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1

  1.進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

  2.從事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帶等高處防墜裝置。

  3.作業現場未按要求設定圍欄;作業人員擅自穿、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4.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5、無證駕駛、無準駕證、酒後駕駛。

  6.現場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雷雨天氣巡視或操作室外高壓裝置不穿絕緣靴。

  7.約時停電、送電。

  8.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9.防誤閉鎖裝置鑰匙未按規定使用。

  10.排程命令拖延執行或執行不力。

  11.專責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12.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位置,不執行監護複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跳項。

  13.倒閘操作中不按規定檢查裝置實際位置,不確認裝置操作到位情況。

  14.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

  15.漏掛(拆)、錯掛(拆)標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卡不按規定簽名。

  17.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全體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不明確工作範圍和帶電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開工。

  18.工作許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現場條件,佈置完善工作現場安全措施。

  19.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範圍、工作內容或擅自改變已設定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

  21.工作班成員還在工作或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2.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按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和終結手續。

  23.進入工作現場,未正確著裝。

  24.檢修完畢,未清點人數和工具,未檢查確無人員和物件遺留。

  25.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測週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戴護目眼鏡,不戴絕緣手套等。

  27.巡視或檢修作業,工作人員與帶電體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8.在帶電裝置周圍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

  29.在帶電裝置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體。

  30.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裝置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

  31.在電容器上檢修時,未將電容器放電並接地或電纜試驗結束,未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

  32.繼電保護進行開關傳動試驗未通知執行人員、現場檢修人員。

  33.在繼保屏上作業時,執行裝置與檢修裝置無明顯標誌隔開,或在保護盤上或附近進行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未採取防掉閘的安全措施。

  34.吊車起重工作無專人指揮。

  35.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吊裝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未採取有效措施。

  36.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透過。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透過或吊臂下站人。

  37.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

  38.高處作業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材料。

  39.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未設專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0.在梯子上作業,無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援物上,或梯子無防滑措施。

  41.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42.登杆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杆號、色標。

  43.登杆前不檢查基礎、杆根、爬梯和拉線是否正常。

  44.組立杆塔、撤杆、撤線或緊線前未按規定採取防倒杆塔措施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撤杆撤線。

  45.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或執行動火工作票。

  46.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47.高低壓線路對地、對建築物等安全距離不夠。

  48.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且未採取措施。

  49.線路防護區通道不符合規程要求

  50.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

  51.待用間隔未納入排程管轄範圍。

  52.電力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54.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內的防火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

  55.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56.電氣裝置無安全警示標誌或未根據有關規程設定固定遮(圍)欄。

  57.開關裝置無雙重名稱。

  58.線路杆塔無線路名稱和杆號,或名稱和杆號不唯一、不正確、不清晰。

  59.線路接地電阻不合格。

  60.平行或同杆架設多回路線路無色標。

  61.在絕緣配電線路上未按規定設定驗電接地環。

  62.防誤閉鎖裝置不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63.變壓器臺架對地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

  64.電氣裝置外殼無接地。

  65.未按照安全計劃執行或只完善培訓記錄。

  66.安全資訊報送資料不實,與生產和排程部門資料不相符。

  67.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管安全監督機構。

  69.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分析會。

  70.未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71.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監督機構和配置安全員。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2

  一、機構設定

  各供電所(局)設立24小時專職值班人員,負責對客戶報修的電力故障進行處理。

  二、業務受理

  1、正常工作時間由客戶服務中心或各供電所受理報修電話。

  2、非正常工作時間由排程接聽報修電話。

  3、接到不屬搶修範圍內容的客戶報修電話或其他人員接到客戶請求報修電話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

  4、接到故障報告電話或接待來人報告故障時必須問清事故地點、性質、程度和聯絡電話或聯絡人姓名,從而便於確定搶修組織規模、工具、裝置與器材。

  5、接報後,應在《故障報修記錄簿》記錄備查,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

  6、組織搶修

  1)接到搶修通知後應立即判斷是否屬於搶修範圍,如果屬於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力量處理故障,不得延誤,當力量不足時可上級部門申請抽調臨時力量。如果不是處理範圍,應立即通知相應的部門。

  2)如接到群眾報告的高壓線路故障,應直接報告當值排程員。

  7、交通與通訊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發生所在的供電所(局)負責安排。特殊情況下可安排社會車輛,確保搶修人員快速行動,儘快到達事故現場。

  參與故障維修或事故搶修的人員必須攜帶通訊工具,以便於及時與客戶或單位聯絡。

  8、記錄

  接到報修後,應填寫《故障報修記錄簿》,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維修人員處理完畢後請報修客戶在《修理票》上簽字,返回交給值班員存檔。

  9、值班紀律

  必須有人堅守崗位(局組織活動時應留人值班),鈴響5聲之內必須摘機。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間飲酒,不得脫崗。

  10、搶修紀律

  1)為客戶搶修電氣裝置故障,必須按規程進行。

  2)在可以滿足安全用電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臨時供電措施,但應向客戶書面交待安全事項,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結束。

  3)應當收費的專案必須按標準收費,嚴格保護企業利益(為孤寡老人、傷殘人搶修故障免費權屬局)不受損害。

  4)嚴格遵守服務紀律,不得收受客戶禮品和禮金,不得故意刁難客戶。

  11、違紀處理

  1)電話鈴響5聲之內未摘機通話的,作過失一次處罰,扣50元獎金。超過1分鐘無人摘機扣200元。

  2)接報後不安排搶修,又不報告相關部門作待崗處理。

  3)因離崗影響正常安排超過15分鐘的扣100元。超過半個小時的作待崗處理。

  4)因飲酒造成延誤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一律待崗。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指揮的受話人、責任人一律待崗。

  6)搶修中推諉塞職、檢修質量達不到規定、違反安全規程或違反服務紀律等按有關規定處理。

  7)以上規定中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相關規定為準。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3

  一、值班人員巡視檢查高壓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二、巡視檢查高壓裝置必須兩人以上進行。

  三、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及裝置巡視線進行巡視。

  四、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

  1、裝置過負荷有明顯增加時。

  2、新裝、長期停運或檢修後的裝置設入執行。

  3、裝置缺陷有發展,執行中有可疑現象時。

  4、遇有大風、雷雨、濃霧、冰凍等天氣變化。

  5、根據領導指示需加強巡視時。

  五、巡視檢查時發現裝置異常狀況做好記錄,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4

  一、總則

  1.公司倉庫是物資和商品運轉、儲存部門,積存著公司大量財產,因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人人重視安全,關心安全,提高警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同一切擾亂破壞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搞好內部治安,維護正常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2.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安全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條例”,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財產安全。

  3.倉庫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領導負責,依靠群眾,分級負責,獎懲分明,保障安全。

  二、入庫須知

  1.與工作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2.確實工作需要進入倉庫人員,必須主動申請,經許可後由庫管人員陪同方可進入。

  3.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易燃和易爆品、有害物質進入倉庫,違者罰款40元,並同時予以沒收。任何人不得在倉庫區吸菸,違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直接報告相關部門。

  4.非本公司業務人員必須按本公司的程式辦事,不得在倉庫停滯、喧譁、吵鬧。

  5.攜帶領料單物品出庫,必須出具本公司庫管人員填制主管簽發的單據方可出庫。

  三、夜間安全有報警裝置的管理

  1.各倉庫安裝有報警裝置,負責全倉庫的夜間安全保衛工作,報警裝置必須於每天下班前由責任人(物流部指定)開啟報警功能定期對裝置進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2.倉庫工作人員在每天下班時,必須檢查全公司各倉庫門窗是否嚴鎖好,倉庫電源是否切斷。發現情況及時向負責人彙報,做好記錄,以分清責任。

  3.夜間警衛人員是當然的義務消防員,必須積極參加消防訓練,熟悉消防知識,掌握各種消防機具的使用技能。遇有盜警、火警、要機智勇敢,奮力撲救,並注意保護現場。

  4.如因翫忽職守,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要給予紀律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

  1.由公司行政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義務消防組織,既是防火滅火組織,又是防汛搶險組織,全體人員要積極參加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消防訓練,經常進行消防演習,掌握消防技術,提高消防素質。

  3.按照倉庫、貨場佈局,配置各種消防設施。不準堵塞消防通道及設施附近的通道。各種消防工具嚴禁亂拉亂動。

  4.指定專人管理各種消防設施,經常養護維修,保證一切裝置有效好用。

  5.堅持“四節”(五一、十一、新年、春節),“三防”(春防、夏防、冬防)的定期檢查與平時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6.要與公安消防部門經常保持密切聯絡,與友鄰企業、部隊搞好聯防。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5

  一、所裡成立以所長為組長、以安全員為副組長、以配網運檢班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事故應急搶修小組”,實行統一指揮。

  二、配網運檢專責等相關人員發現事故情況必須及時向所裡彙報,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和破壞事故現場私自處理。

  三、成立事故搶修小組由所長統一指揮,配網運檢人員應加強線路巡視和日常維護工作,保證線路安全穩定、經濟執行。

  四、事故搶修,實行24小時全天候服務,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8895598)。

  五、線路、裝置發生事故時,搶修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面積擴大。

  六、按照供用電服務承諾在規定時間內對接到的應急搶修任務進行搶修、無法及時處理的事故,及時報告公司排程室及有關領導,並積極配合事故搶修。

  七、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時,在7天前向社會公告停電區域和停電起止時間,特殊重要客戶特別通知,臨時處理供電設施故障停電時,及時通知客戶。

  八、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時,立即報告公司和有關部門,並配合做好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

  九、事故搶修小組成員在接到事故搶修應急電話後,應儘快趕到搶修現場,做好安全措施。統一指揮實施。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6

  1、公佈電力事故搶修電話。

  2、當值班員接到電力事故搶修電話或通知,立即通知供電所所長,由所長按照電力緊急搶修流程圖,填寫好電力緊急搶修工作單,安排有關搶修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處理,並作好記錄,搶修班人員保證通訊暢通。

  3、線路、裝置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報告班長後,由班長安排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查詢線路、裝置事故點和原因,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長。

  4、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限要執行供電服務承諾的時限(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城區45分鐘,農村90分鐘,特殊邊遠山區適當延長。

  5、處理事故時要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事故搶修可不辦票,但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前要按規定進行驗電、掛接地線,按現場指揮人員和工作負責人的統一協調指揮進行處理工作,嚴禁盲目蠻幹、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6、維護事故現場,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範圍。

  7、突發事故而造成停電,當用戶查詢時,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

  8、做好處理事故具體記錄。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7

  1.0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約能源,規範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電力管理

  3.1公司的電力裝置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裝置、動力照明線路等。其執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並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

  3.2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後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安全環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排程和監督。如發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採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後向主管經理彙報。

  3.4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稽核後報主管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而私自設定的,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

  3.5地下電纜標誌是反映地下電纜佈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定者扣減當月獎勵XXXX元;因移動電纜標誌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會審後才能施工,對於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執行的工程專案,安全環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安全環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並且安裝電錶,按時交費。

  3.8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批准後方可架設。

  3.9廣大員工應節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動能管理

  4.1高低壓變配電、發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裝置能否正常執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裝置的執行進行監視,並對裝置實行定期檢查、保養。

  4.2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裝置的執行情況。當裝置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並對裝置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採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後報安全環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執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境動力科及時排除,並監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的正常執行。

  4.4廠區的供電網路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計工作。

  4.5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的動力裝置、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境動力科審批,並由安全環境動力科執行。

  4.7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由此造成的裝置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5.0相關檔案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8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完善企業分配製度和建立新型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人事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企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競爭與激勵機制,積極吸引、開發、保留各類高素質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電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社會通用工種人員。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國家普通高等院校培養的全日制應屆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適用專業畢業生;

  2、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適用於社會服務性崗位、工種和特殊技能崗位、工種的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

  3、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必須接收錄用的復轉軍人;

  4、按照電力公司有關規定並根據用人單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適用人員。

  三、管理許可權

  1、電力公司對公司所管轄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聘用的各類人員實行計劃管理,聘用指導,控制監督的原則;

  2、遵循“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各用人單位負責被聘用人員的選聘、使用、考核、培訓、勞動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對被聘用人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實行人事關係代理制的原則。聘用人員本人需委託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對其人事關係等實行人事代理。

  四、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

  1、各用人單位每年11月底前應根據本企業下年度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預測,在本單位內部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下年度本企業《聘用人員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列明聘用的崗位、工種、專業、人數、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達勞動用工計劃時,審批下達聘用人員計劃。

  2、對各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急需,聘用期限不滿一年的臨時用工,可根據工作任務的性質和緊迫程度,追加勞動用工計劃和聘用人員計劃。

  3、對已達到或超過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員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即不另行增減聘用人員工資計劃。

  4、對未達到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業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增資,即根據實際聘用人數另行核增聘用人員工資計劃。但工資總額不得突破定員人數的工資計劃。

  5、對暫未核定定員的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在電力公司每年核定暫定人數的基礎上,下達新增聘用人員計劃。按照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分類核算,統一管理的原則,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納入各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範圍內管理。電力公司每年下達工資計劃時,將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聘用人員情況,適當核增聘用人員的工資計劃。下達增人計劃而實際未新聘用人員的,不予核增相應的.工資計劃。

  6、電力公司每年對各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合同到期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合同期滿的聘用人員無論是否在崗,均直接核減勞動用工計劃。對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還需相應核減工資計劃。

  7、各企業按公司下達的計劃進行聘用的復轉軍人,按規定相應增加工資計劃。

  五、聘用原則

  根據各用人單位的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對有志於開創、發展、建設電力事業,符合聘用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按本管理辦法進行聘用,並遵循三項用人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選才原則;

  3、量才使用,擇優聘用,人盡其才的適用原則。

  六、聘用條件

  被聘用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崗位的各項聘用條件,其中: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遵紀守法,無黨紀、行政處分及刑事處罰的記錄;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優先;

  7、對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崗位,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對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生產崗位或特殊工種崗位和社會通用工種崗位,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8、被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應控制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40歲以下,生產崗位35歲以下。高階經營管理人員和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9、已證明,擬聘人員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係;

  10、經批准,已自謀職業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原電力公司系統職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具體條件由用人單位自定。

  七、招聘程式

  1、用人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含聘用人員計劃),在公司系統內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經電力公司稽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2、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批准的招聘方案,透過媒體廣告、設攤招聘、他人引薦或網路查詢等形式對外開展招聘活動。

  3、用人單位負責對應聘材料進行分類整理、資格審查篩選,確定應試人員名單。

  4、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和工作性質以及應聘人員個人經歷等,選擇恰當的考試、考核方式。一般應有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單位負責組成招聘考試工作小組,組織並參加對應聘人員的考試考察工作。

  6、經招聘考試合格初步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調查。

  7、應聘人員透過考試考察合格後,還必須到用人單位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出具醫院體檢證明,以確保應聘人員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後,用人單位必須將招聘工作全部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電力公司報告,同時上報《應聘人員錄用意向報告書》。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對各單位招聘工作的程式及其合規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審查被錄用人員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上崗條件,確定錄用人選,分類報批並公佈結果。

  9、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電力公司審批意見,對被錄用人員發錄用通知單,並限期報到,簽訂初聘人員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

  10、初次聘用的應屆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及復轉軍人均需到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後,方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不能實行委託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員可暫不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待續聘時再予以辦理。

  11、各用人單位必須嚴把外系統進人錄用關,對不按招聘程式和上崗條件錄用人員的單位,一經發現,必須辭退被錄用人員,由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同時將嚴肅處理該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經辦人員。

  八、初次聘用人員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對初聘人員均應進行試用或培訓,堅持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的原則。

  2、初聘期限分別為:

  (1)應屆大專及以上畢業生為6個月;

  (2)適用於特殊技能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個月;

  (3)適用於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0———45天;

  (4)復員軍人培訓期一般為一年;

  (5)轉業幹部適應期最長為2年。

  (6)對於直接引進的特殊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經電力公司批准後,確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員一般為1———6個月。

  3、初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初聘期滿後,雙方重新確立勞動關係。

  4、初聘期間,聘用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式及培訓方式,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5、聘用人員初聘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對其道德品質、業務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規章制度、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進行考核鑑定(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確認其是否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發書面通知予以辭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關程式辦理續聘手續。無論續聘與否均及時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

  6、聘用人員在初聘期間違反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立即予以辭退,由各用人單位即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報備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九、續聘合同的管理

  1、對初聘期滿考核合格需續聘的人員,必須先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或續辦人事代理委託手續後,方可與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若不能實行委託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

  2、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所有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必須按《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協議各一式3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執一份。

  3、續聘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期限:

  (1)續聘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專案為期限兩種,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所有聘用人員在同一企業內續簽勞動合同最多不超過2次。

  (2)聘用的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具有執業資格或工作能力強的業務骨幹和高階管理人員,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聘用的應屆大專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應屆中專、技校畢業生初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6)聘用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人員,均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初次續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7)聘用的復員軍人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2年,轉業幹部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續聘合同終止與再次續簽

  (1)所有聘用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後即行終止勞動關係。

  (2)無論何種期限勞動合同,都應按有關規定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辦法。

  (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應依據《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各用人單位可根據當時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聘用員工在合同期內的考核結果,依照擇優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並經電力公司批准勞動用工計劃後,可再續簽2~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5、《聘用協議書》的簽訂

  (1)各類聘用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還必須在《勞動合同書》內明確規定簽訂《聘用協議書》。

  (2)《聘用協議書》主要條款應明確:聘用人員的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應履行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享有的權益,聘用協議終止條件等,雙方應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簽字生效。

  (3)《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應同時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條款應相互對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條款和文字。

  (4)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時,還需簽訂補充聘用協議,作為聘用協議的變更證明。

  (5)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也應重新簽訂《聘用協議書》。不再重籤勞動合同時,即視為聘用協議到期,自動解聘。

  6、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與被代理人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必須由人事代理機構鑑證。

  十、聘用人員的人事代理

  1、根據自治區人事廳人事代理制度的規定,各用人單位委託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辦理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鑑證手續;

  (2)辦理代理人員的人事行政關係、檔案管理業務,接受、儲存、調轉其人事關係,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及材料續整;

  (3)為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出具代理人員的公證、結婚、離婚、獨生子女、檔案工資記載、求職升學、出國政審、因私出境護照及需要從檔案材料中出具的各類證明材料;

  (4)辦理聘用人員的工資收入記載、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考評申報、考試報名等手續;

  (5)接轉代理人員的黨團組織關係;

  (6)代理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代委託單位和個人辦理代理人員社會保險業務;

  (7)辦理雙方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2、人事代理必須由聘用人員自行委託。人事代理委託人均應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協議,明確代理物件、代理期限、代理內容,確定代理費用和交納的方式等。代理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承擔。

  3、根據企業工作性質、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員自身條件,對聘用人員分別實行全過程人事代理制和階段性人事代理制。

  (1)對企業聘用社會性通用工種人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專案為聘用期限的人員,無論初次聘用還是續聘,在聘用期間均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

  (2)對企業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及以內的,在聘用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勞動合同期限為連續3年以上的,在聘期滿3年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繼續委託人事代理機構進行人事代理;也可結束人事代理的委託,經電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3)對由電力公司管理、企業聘用的高階管理人員,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經電力公司批准,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應由電力公司負責及時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4)對企業急需聘用的特殊專門人才,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之內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或繼續委託人事代理,或結束人事代理委託,經電力公司批准,按規定程式辦理其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須經電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4、各用人單位對擬結束人事代理委託、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員必須從嚴掌握,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5、各用人單位每年應及時向人事代理機構統一轉移已形成且需歸檔的聘用人員的各類材料。

  十一、聘用期間的管理

  1、聘用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和考核,從簽訂《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對聘用人員實行全過程考核制度,建立業績考核檔案,記錄獎懲情況,每年一小結;合同期滿,做出總體評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業績考核檔案及相關手續有用人單位及時轉入人事代理機構。

  2、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和《聘用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在對現有機構、崗位設定進行定編、定員、定崗、定責工作基礎上,制定聘任人員任期考核管理辦法。

  3、聘用人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所從事工作的工作標準和崗位職責,忠於企業,保守企業秘密。

  4、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在培訓、使用、獎勵、提拔和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應與本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

  5、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按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理,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6、根據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員可在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統內各用人單位之間直接調遣。在各用人單位之間的流動必須遵循本辦法中“聘用程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並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7、企業對違紀的聘用人員,經勸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聘用人員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享有辭職的權力。

  8、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聘用人員和原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員工離職造成的對企業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檔案、資料及公共財務向原聘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後果。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9、聘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企業可予以除名或開除。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國家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洩露企業機密,影響內部團結,損害企業形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並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者;

  (4)無故曠工連續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單位應對辭職和被解聘、辭退、除名、開除的聘用人員及時填寫《人員變動登記表》,並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同時,將上述人員介紹到人事代理機構進行登記。

  11、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聘用人員,原聘用單位必須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十二、工資報酬及相關待遇

  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2、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3、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450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650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850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1100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500元;

  ⑦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專業人才的,可參照上述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以不高於30的幅度適當提高。

  (2)對初聘期限內被辭退者,僅支付實際工作或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4、續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會通用工種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地區當年勞動力市場相關專業崗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標準,按照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分高、中、低三檔價位執行。

  (2)聘用的生產專業技術及各類管理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按照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結構,自行決定工資水平及分配方式。

  (3)對聘用的其他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專案)定酬、按業績(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種分配辦法。對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重獎,其獎勵可在企業技術開發費中據實列支。獎勵辦法有:

  ①專案成果獎勵;

  ②技術創新和新產品商品化的新增淨利潤提成;

  ③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所得淨收入提成;

  ④關鍵技術折價入股和股份獎勵、股份(股票)期權分配。

  (4)對聘用的營銷人員,其收入一是可依據完成的銷售收入量確定,二是可與銷售經營的實際回款額掛鉤。對推銷新產品和庫存1年以上積壓產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貨款效果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其獎勵可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5、聘用人員屬特殊專業人才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聘用期間,可享受本單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享受獎勵住房的政策(國家或自治區房改政策已明確執行商品住房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6、其他聘用人員在履行短期勞動合同期間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單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購房待遇。

  7、各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8、聘用人員在用人單位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連續工作滿3年後,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9、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聘用人員,在享受各種待遇上與本單位原職工同等對待。

  10、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及國家、自治區政府等有關規定執行。

  11、聘用人員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制度,不執行電力公司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

  12、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其工資與相關福利待遇隨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辦法對聘用人員未明確的事宜,均參照電力公司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本管理辦法由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xxx年x月xx日起試行。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9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計劃和年度計劃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根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專案部和施工隊下達工作計劃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班組,作為公司對各班組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班組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責任制緊密掛勾。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專案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負責人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專案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後交流經驗。

  5、佈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發放有關檔案及材料:電力施工安全有關檔案、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下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質安科負責提前通知。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為使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必須對員工普遍、深入、經常地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技術知識、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的教育,特制訂本制度。

  一、三級教育:

  1、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從公司級到專案級到班組級的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

  2、新進員工必須接受的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內容有:電力行業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本公司生產特點;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公司安全通則和消防、急救常識等。

  3、經一級教育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專案部進行二級教育(專案級)。內容有:本工程專案特點、裝置特點、事故預防方法;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4、經二級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分配到班組進行三級教育(班組級)。內容有:崗位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其教訓等。

  5、經三級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特殊工種教育:

  從事電工、起重、電氣焊、高空作業、腳手架作業等特殊工種工人,應參加專業強化訓練班,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強化學習。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級領導平時要自覺學習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五同時”,特別要加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教育,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2、各班組要根據工作性質、任務緩急、生產特點、氣候變化,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進行班前安全講話、班中安全喊話、班後安全講評,抓好典型,加強經驗交流,組織技術示範表演等。

  3、各專案部要堅持至少雙週一次安全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要不斷提高質量,防止流於形式。內容有:

  A、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通報及有關安全生產檔案。

  B、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C、分析研究事故發生情況,接受教育,提出防範措施。

  D、對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E、交流推廣先進的安全操作經驗,進行技術示範表演。

  F、開展反事故鬥爭,進行事故演習。

  G、參觀安全生產展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

  H、發動全員,討論提出解決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議。

  I、總結安全生產規律,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

  四、安全考試:

  1、員工每年度進行安全技術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樣,考核成績必須記錄存檔。

  2、凡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補考不合格,要離職進行專門安全生產學習,再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據情況調換工種及崗位。

  3、安全考試成績要作為員工晉級評獎和選拔幹部的標準之一。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於鬥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裝置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專案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彙總上報。

  B、專案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專案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彙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專案部參加,定期進行。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專案,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鑑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

  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後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專案、定時間、定具體完成專案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

  1、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學習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等,並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場技術員或責任班組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2、班組長每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

  二、違規操作

  1、技術人員違規指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擔10-20%的經濟責任。

  2、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擔20-30%的經濟責任。

  3、現場指揮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4、作業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作業者,處以50-100元罰款。

  5、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50-100%的經濟責任。

  6、非上班時間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並處以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予以開除。

  三、高處落物

  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責任人50-300元罰款。

  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班組要承擔10-60%的經濟責任。

  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班組若找不出責任人,則責任班組承擔50%的經濟責任。

  四、環境

  1、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每天一次的場地清理,保持場地乾淨整潔,並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0元罰款。

  2、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或材料浪費的,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五、檢查

  1、自檢

  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繫好,作業場地是否存在隱患,並要及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B、建立崗位管理責任制(要責任到人)和裝置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後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D、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否則處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

  2、認真積極開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安全檢查”活動,按照要求進行部署、計劃、安排、檢查整改、落實,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罰款。

  3、保護、保持各種標誌牌、警示牌及標識牌的完好,整潔。合理設立警示牌、警示區等,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50-300元罰款,如因此導致有關事故發生的,責任技術員和責任班組承擔50%以下的經濟責任。

  六、責任認定

  本公司各現場所發生的一切事故都將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後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分4種: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1、認定負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0-80%的經濟責任。

  2、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3、認定負重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20%的經濟責任。

  4、認定負領導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承擔20%以下經濟責任。

  5、認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方按相關比例分擔經濟責任。

  6、未及時準確上報事故資訊的,處以相關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隨意對他人採取不文明行為、動作、語言等,且屢教不改的,罰款當事人50-200元。

  2、隨意動手打人的,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並予以開除。

  3、對上級領導不禮貌的罰款50-200元。

  4、在公共場所穿戴不整潔,或有不道德行為的罰款50- 100元。

  八、獎勵

  1、在工作崗位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有突出表現的個人獎勵100-200元。

  2、單個專案中,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的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獎勵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單個專案的安全生產考評中,對成績突出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和班組獎勵200-1000元。

  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專案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質安科。

  2、專案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三、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要有施工標誌,安全標牌和安全語口號;

  二、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掛好安全網和安全隔離裝置,以防高空落物傷人;

  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四、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必須符合標準;

  五、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和物件應保持整潔;

  六、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要有禮貌、講文明,不準打架鬥毆和爭吵罵人;

  七、遵守建設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現場;

  九、儘可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十、電氣裝置和電氣線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護。電源線要完好無裸露;

  十一、施工現場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業現場;

  十二、認真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內部人員的各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