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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

  一、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行為,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x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x市區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和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內開辦洗車場,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洗車場,是指在縣城鎮以上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內從事為城市車輛提供清洗保潔服務的城市洗車站、場、點。

  本規定所稱的車輛,是指摩托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機動車輛。

  第四條x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城市洗車場建設和城市車輛清洗服務的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場地設定聯審和開業後場地年度評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業局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排水許可辦理、排水管網連線,對洗車場佔道經營、損壞路政設施、沉沙設施不合格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環保局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排汙許可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對洗車場汙水處理不合格、噪聲排放超標等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交警支隊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出入口指示標誌的設定,對指示標誌不全、影響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環衛局負責對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汙水橫流、亂吊掛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對亂搭建、改變場地使用功能開辦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交通局依據自身職能負責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對無照經營、超出核准經營範圍、未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洗車經營活動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取締。

  市規劃、公安、工商、公用事業、環衛、環保、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是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設定、開業聯審和年度評估工作成員單位,應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城鎮和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洗車場建設和車輛清洗服務的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五條城市洗車場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交通、國土、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佈局,組織建設和設定。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需在x市區城市規劃區和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申請設立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的城市洗車場,應向所在市、縣(區)牽頭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經聯審會議審查透過,並依法到各相關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城市排水許可、排汙許可、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後,方可建設。

  (一)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防盜、防火等規定;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沖洗、停車場地;

  (三)沖洗裝置達到規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澱和汙水處理系統,取得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不佔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

  因故需變更、擴大洗車場業務的,必須提前20日向牽頭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三環路內)新開設的城市洗車場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不得設定在交通要道口及轉彎處;

  (二)在室內經營;

  (三)沖洗裝置齊備;

  (四)新建的具備100㎡(原有的不低於60㎡)以上的沖洗、擦車場地(辦公、堆放雜物等場地除外);

  (五)具備4.5mx1.5mx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級汙水處理系統;

  (六)經營場地、門面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規定,噪音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業、環保、工商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環評檔案、營業執照。

  各縣城鎮和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洗車場建設的具體標準由縣、區政府確定的`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城市洗車場建成後,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牽頭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聯審會議驗收合格的,由牽頭或主管部門向其出具允許經營洗車場的批准檔案。經營者需具備批准檔案和工商營業執照方可運營。

  城市洗車場經營實行年度評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車場經營者提出申請,經聯審會議評估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方可繼續經營。嚴禁未經批准的城市洗車場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有償服務活動。

  第九條依法開辦的城市洗車場,應按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或採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強制車輛清洗。

  第十條城市洗車場提供的車輛清潔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

  城市洗車場收取車輛清潔服務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專案、服務標準、計價單位、服務價格等,標價牌下方應填寫:“價格舉報電話12358,以及所在市、縣(區)物價部門監製”字樣。

  第十一條城市洗車場應在場前標明名稱,場內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洗車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洗車場工作人員在清洗過程中造成被洗車輛損壞時,洗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洗車場應按《城市排水許可辦法》的規定設定汙水處理設施,並由專業服務隊伍定期有償對其清汙,不得破壞城市排水設施,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條城市洗車場的洗車工具和設施應按規定要求擺放整齊。在經營中不得佔用人行道、綠化帶和其他公共場地、綠地,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城市觀瞻。

  第十四條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洗車場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車輛駕駛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投訴。

  對洗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用事業、環保、環衛、規劃建設、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洗車場建設和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本規定實施前已投入運營的城市洗車場,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經批准開辦又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城市洗車場,或雖經批准開辦但不符合建場條件、裝置簡陋、強制洗車、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等管理混亂的城市洗車場,由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二)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建場條件,經過整改,符合標準的洗車場,由聯審小組規定時間,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重新登記。

  (三)對設定在住宅區內或周邊的洗車場,因噪聲擾民等原因,引起群眾投訴不斷的,引導其遷出市區惠城中心城區和縣城鎮以上城市密集區或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XX市機動車洗車場建設管理辦法》,保證入城和過境車輛的車容整潔,減少城市塵土汙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輛,在經批准設定的機動車洗車場(站)沖洗車輛時,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洗車場(站),是指在入城和過境途中,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設定建立的地機動車輛衽機械化沖洗的洗車場和具備機動車輛沖洗條件,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非機械化機動車沖洗站、點。

  第四條 機動車洗車場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遵循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條 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機動車洗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洗車場的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洗車場的設定和開業、停業等業條的審批工作。各縣區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負責轄區內洗車場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環保、交通、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配合市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運營和開辦管理

  第六條 昆明市機動車洗車場的建設,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劃、公安、交通、土地、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佈局。

  第七條 具備機動車洗車場建設資質的單位,均可參加洗車場的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同意後,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變更、擴大洗車場的業務和停業,必須經濟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能到有關單位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八條 機動車洗車場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部門稽核驗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各類票證後,方可開業:

  1、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防盜、防火等規定;

  2、具備一定規模的沖洗、停車場地;

  3、沖洗裝置達到規定要求;

  4、有泥沙沉澱和汙水處理系統,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洗車場,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洗車場的收入,根據洗車場的投資渠道,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1、屬於市、區城建部門透過財政安排投資建蓋的,所收取的費用核減正常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專款專用。

  2、屬於貸款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還貨(含貸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剩餘部分,屬區城建部門貸款的,區留成60%,上繳市行業主管部門40%;屬市城建部門貸款的,市留成60%,返還區管理部門40%。

  3、屬於部門、集體或個人集資和自籌資金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應償還的集資的自籌金外,其餘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繳區行業管理部門,10%上繳市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安排。

  上繳的資金一律納入市和區的城建專項資金專戶儲存,專款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計劃分別由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區城建和市、區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三章 沖洗收費、票據和質量標準管理

  第十條 各洗車站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禁止亂收費。收費時必須使用經市財政局監製,市政公用局統一,印刷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和月票適用於我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二條 洗車場附近單位的車輛,因經常往返須透過洗車場的,可到洗車場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車場使用,持有月票的單位到其他洗車時,應重新購票。

  第十三條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車場的車輛,可憑當日第一次沖洗車輛後的票據通行,不再另行收費。當日的車票次日以後無效。

  第十四條 各機動車場車場必須公開貼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昆明市機動車輛沖洗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嚴格執行《標準》規定的沖洗程式和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入城、過境機動車輛經洗車場檢查,清潔度達到《標準》的,應免洗放行,不得收費。達不到《標準》的,應按規定進站沖洗後方可能行,嚴禁收費不洗車。

  第十六條 機動車洗車場運營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十小時,並不得擅自停運,如因特殊原因停運,應於停運前十二小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懸掛安民告示,並積極採取措施,儘快恢復運營。

  第十七條 在洗車過程中造成車輛及所載貨物損壞或損壞沖洗設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責任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八條 車輛進入沖洗道後,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均不得下車,不得開啟門窗。如載有需防水的物品,駕駛員應主動向洗車場管理人員說明,並出示有關證件、票據等,以便洗車場按要求進行作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九條 凡設有機動車洗車場的地段,入城或過境的機動車(警車、軍車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除外),應按順序進站接受車輛衛生檢查或沖洗除塵。

  第二十條 各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在醒目位置設定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各類車輛收費標準、注意事項等宣傳標示物,公佈監督電話,接受各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洗車場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搞好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洗力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執法、檢查機關在招待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相應的檢查證件。凡無檢查證件的,洗車場不予接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貫徹本細則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並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凡未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車場,可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同時,會同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造成的損失及後果,由建設部門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洗車場,由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100元到2000元的罰款、或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對不服從管理、有意刁難和陰撓洗車場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各級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洗車場或區行業管理部門按責任大小分別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1、收費不洗車或變相收費不洗車的;

  2、泥沙未按規定處理,亂堆亂放的;

  3、沖洗質量低劣,未達到《標準》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4、無其他原因,擅自歇業和改變使用性質的;

  5、無特殊原因,造成票據(指月票)貴失,或者擅處塗改票據的。

  第二十九條 駕乘人員遺失、擅自塗改、短截、偽造票據(含月票)的,由各洗車場按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造成損失,擾亂洗車場票據管理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輛洗車場的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行業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XX負責解釋,各XX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時間為7:30~19:30(3月1日—11月30日),9:00~17:30(12月1日—2月28日)。

  二、每月休息日3天。

  三、法定節假日同公司《員工手冊》

  四、考勤統計及評價

  1、洗車主管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

  2、考勤獎懲辦法。

  ①遲到。遲到0~30分鐘扣5元,遲到30~60分鐘扣元,遲到60分鐘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鐘扣5元,早退30~60分鐘扣10元,早退60分鐘以上扣15元。

  ③曠工。曠工一次扣20元。

  ④請假。請假半天扣10元:請假一天扣10元及當日獎金

  ⑤請假超期。一天扣20元。

  第二章、員工禮儀

  一、員工上班時間必須著工作服,工服必須整潔乾淨

  二、正確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裝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蠻對待,挪為私用。

  四、有客戶來洗車或諮詢時,馬上熱情接待,並問好,顧客離開時應致謝並道“謝謝您的光臨”

  五、顧客車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動、拿,違反者將處50元罰款,嚴重者將除名

  六、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洗車主管。

  七、凡與顧客發生爭執的,一次處10元罰款,情況嚴重者將予以開除。

  第三章裝置工具使用、採購、申領

  一、每月25日前洗車主管將下月的用品彙總製表,報公司綜合部採購,緊急物品價格在200元以內,洗車主管可先行採購再憑相關票據報銷。

  二、洗車房的裝置的管理、維護落實到個人(見裝置清單),責任人必須按時檢查及維護,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洗車主管。

  三、發到個人手裡的工具應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內損壞、丟失,再申領時費用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四章崗位設定及獎金方案

  一、洗車房設四個崗位:洗車主管、機器管理員、洗車工、收銀員。二、洗車主管負責洗車房的管理工作。

  三、機器管理員負責洗車機的開機和洗車臺次的初始登記工作。

  四、洗車工負責機洗後車輛清潔工作。

  五、收銀員負責洗車費的收取、洗車卡的辦理和洗車款的整理核對工作。

  六、獎金方案

  七、新招聘員工頭三天為試用期,不發任何工資,試用合格從第四天起計發工資。

  第五章洗車流程

  一、車輛來廠後機器管理員將洗車價格及相關事項告知顧客,要求顧客將車開到合適的位置,並開具三聯《銷售單》;紅聯、綠聯交顧客作為交款依據。

  二、車輛經機洗完畢後,洗車主管及洗車工將車輛指引到擦車位,洗車工將進行車內洗塵、外觀擦拭,同時告知顧客拿《銷售單》到交款處,交洗車款。

  三、收銀員接到顧客銷售單應詢問顧客是現金還刷卡(會員卡)結帳,現金結帳收銀員收取現金後,應在銷售單上簽字,並將綠聯交顧客,顧客要求開發票的按受到的金額開具發票;刷卡結算的應列印銷售小票並要求顧客在小票上簽字,同時將銷售綠聯及小票副聯交顧客,洗車工憑銷售單(綠聯)上收銀員的簽字放車,由於洗車工的疏忽導致跑單的,一次扣洗車工20元。

  四、收銀員每天仔細核對洗車款,分清現金消費、刷卡消費和洗車卡的銷售款項並在規定時間與公司財務人員核對,同時作好洗車房的日報表。

  五、洗車房為長期洗車的顧客提供會員卡及洗車優惠:

  1、優惠卡價值300元,可洗車20次,每次15元,本卡一年內有效,超期後充值後可繼續使用。

  2、貴賓卡價值600元,可洗車40次,每次15元,本卡二年內有效,超期後充值後可繼續使用。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4

  1、營運紀律規範:

  (1)杜絕遲到:遲到15分鐘以內罰款50元,超過15分鐘按每分鐘1元依次類推,遲到6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處理——扣除當月獎金;

  (2)離崗簽字:離崗超過15分鐘,必須在離崗登記本上簽寫離崗和返回時間;若未進行離崗登記將視為脫崗處理,罰款每次不低於5元。

  (3)無論顧客是否購買商品,只要進入洗車場所有員工必須有三米三聲服務,即顧客出現在周圍三米範圍內必須聲音響亮的說:“您好,歡迎光臨!”“請問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顧客離開時說:“謝謝光臨,請慢走,歡迎下次光臨!”如發現未有三米三聲的,每次開具罰款不得低於2元。

  (4)微笑服務:收款過程保持微笑服務、唱收唱付(即收您xx錢,找您xx,請點一下)、使用文明禮貌用語;未按要求1次罰款2元;被投訴1次且責任明確罰款10元。洗車員、擦車員與顧客有正面接觸或交談時也必須保持微笑。

  (5)工作紀律: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1次罰款5元。

  (6)病假及事假:

  病假一天扣除績效20元;一般情況不允許請事假,特殊情況請事假需提前一天與主管報備審批,一天以上需經主管及店長批准後,方可請假,事假一天扣除績效40元,三天以上扣除當月獎金。

  2、績效考核:

  (1)收銀員資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銀資金管理規定。收銀出現短款時,由收銀員全額承擔短款金額;領取、歸還備用金;及時準確繳納營業款;不得擅自將收銀資金挪做他用,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實習協議,賠償公司相關損失,嚴重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工作技能: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正常參加工間操及所有培訓、集體活動等,試用期滿後嚴格按照業績考核標準考核,考核標準如下:

  ①收銀員開票速度:<30秒/筆,得滿分,10秒為一臺階罰款2元;收銀員建檔資訊錄錯,如錄錯客戶行駛證資訊、購買保險日期等罰款5元/筆。

  ②洗車員、擦車員相互監督,發現清洗不乾淨一次罰款20元,引起客戶投訴罰款50元。

  (3)款臺保潔:保持收款臺、洗車場的地面、桌面清潔、衛生、無雜物和私人物品,檢查不合格1次罰款3元。

  (4)所有員工不允許與顧客發生爭執,情節嚴重者則開除。

  (5)愛護員工宿舍衛生及公共物品,損壞照價賠償。

  此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城市洗車場管理制度5

  為了更好地規範本洗車店,提高每個人的自我素質。有如下幾項。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洗車上班時間為7:00~20:00

  二、沒有休息日,除兩假外。

  三、考勤統計及評價

  1)、洗車負責人每天登記車來的時間及車牌號及走的時間。

  2)、考勤獎懲辦法。

  ①遲到。遲到0~30分鐘扣5元,遲到30~60分鐘扣元,遲到60分鐘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鐘扣5元,早退30~60分鐘扣10元,早退60分鐘以上扣15元。

  ③曠工。曠工一次扣20元。

  (4)對工作認真負責的獎勵10~20元。

  (5)對於拾金不昧者(指撿到車主的手機錢包及重要物品)獎勵30元

  3)對於負責人少記車輛屬事實外罰款30元

  第二章、員工禮儀

  一、員工上班時間必須著工作服,必須整潔乾淨

  二、正確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裝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蠻對待,挪為私用。

  四、有客戶來洗車或諮詢時,馬上熱情接待,並問好,顧客離開時應致謝並道“謝謝您的光臨”

  五、顧客車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動、拿,違反者將處50元罰款,嚴重者將除名

  六、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洗車負責人。

  七、凡與顧客發生爭執的,一次處10元罰款,情況嚴重者將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