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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離婚協議書帶給我們的啟示

一份離婚協議書帶給我們的啟示

  案情回顧: 劉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白手起家籌建了一家大的運輸公司,其淨資產逾千萬,一家人過著豐裕祥和的生活。可惜          案情回顧:

  劉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白手起家籌建了一家大的運輸公司,其淨資產逾千萬,一家人過著豐裕祥和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長,後因雙方性格不和,女方向丈夫提出離婚。因丈夫本人也急於結束這段無趣的婚姻,兩人在協議書上寫明“夫妻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無其它糾紛。”實際上離婚當下,女方名下的財產包括房、車、公司等不動產資產將近500萬,而男方名下的財產只有幾百塊。離婚後兩人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相安無事,各自開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就在此時的某一天,一個偶然的機會,男方發現女方婚姻存續期間有外遇,故開始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駁回原告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離婚協議書的性質和法律效力。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方式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前者是簡易的離婚程式,適用於夫妻雙方皆同意離婚的情形,只要雙方共同持一份離婚協議書到相關的民政機關,即可領取離婚證。既然離婚協議書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法律也對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協議書中一定要體現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和財產分割及債務的分擔說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這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證協議離婚的簡便省時,同時又可解決離婚後的重大問題,是切實可行的。綜上我們可以看出,離婚協議書就是一份合同,合同的簽訂目的是為了離婚和解決離婚的相關糾紛。而一旦離婚協議書籤訂,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正如前面案件所提到的那樣,離婚時兩人情緒不穩定,急於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的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之後,其中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就會後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重新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此時,就遇到了一個難以克服的障礙,因為,原協議書儘管是你情急之下的產物,但你當時的情景並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範疇。而法律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定義確定為: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情事下導致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一般情況下,這種情事是很少發生的,即使發生也是很難舉證的。所以,要推翻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並要求重新確定財產所屬和子女撫養權幾乎難以上青天。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唯一可以突破的點在於:“夫妻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只是籠統地說分割完畢,但並未明確列舉分割的情形。所以原告律師認為,這樣的'分割財產協議無效;並指出實際分割的結果不應該等同於按雙方名下的財產保持原狀的結果,因為兩者名下的財產相差懸殊,應推知這樣的分割不符合一個正常人可以接受的狀態,故主張重新分割。從律師的代理詞可以推斷,其承認協議系合法有效,並承認子女撫養條款的效力,唯獨否認財產分割的內容,因為那一條顯失公平,而且不符合原告的實際初衷。但法院並未採納這樣的分析結論,原因在於,財產的分割與子女的撫養條款兩者並不是孤立存在的,既然確定子女由女方撫養,那麼女方在離婚時多獲得財產也是屬於常情,並沒有違背一般人的慣常做法,於情於理都是正當的;而且協議書上註明:已經分割完畢,而實際上財產的確分處於兩人的不同名下,現狀與協議之間並不存在矛盾。假如,協議上寫明已分割而實際上財產仍舊在兩人共同名下,那麼尚且可以推翻原協議。本案中恰恰不是這樣,不論實際上分割的比例如何懸殊,但實際情況是的確已經分屬兩人,分割狀態存在,故不能否認“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的簽訂人是實際分割過的。

  綜上可以看出,離婚時的協議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協議格式和內容齊備,其法律效力是確定有效的,不允許當事人出爾反爾,隨意更改其內容的效力。

  情理分析:

  如本案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是十分常見的,離婚時,雙方情緒都十分不穩定,加之對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不能真正把握,為求離婚,而輕易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難免有缺失和疏漏的地方,甚至有些條款違背個人的真實想法,但當時的狀況容不得夫妻雙方的仔細考量,草率立下的協議終還是難以平息與前夫或前妻的糾結。

  特別是有些情形是:夫妻一方因有外遇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下,有過錯方往往在心理上存在許多對對方的愧謙之情,這種情緒的支配下,往往會希望自己能在財產上補償給對方多一些,甚至為了贖罪,不惜將全部財產留給對方。可事後,因生活的窘迫又不得不逼著自己向原配偶索要,索要不能,又自覺不公平就會訴至法院。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其行為雖然在情理上可以被人接受,但在法律上這種對原協議出爾反爾的態度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公民理應對其行為負完全責任,不論其先前行為是否真正完全符合本意。

  法律意見:

  那麼針對這類離婚協議書經常會出現的問題,我們應怎樣避免和妥善解決呢?

  首先,當事人應該具備冷靜處理問題的心態,尤其在面臨離婚這類已動感情又程式繁瑣的問題的時候。須知:離婚雖堪稱人生之大不幸,但離婚在當今也不是什麼驚世駭俗的罕事。心態上首先要儘量告訴自己放輕鬆,沒有什麼解決不了的事情。切忌情緒激動時簽訂一些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一旦簽訂就難以更改其既定效力。故學會給自己留出時間來考慮得當,待自己思路清晰的時候再約時間正式簽訂。這樣可以避免情急之下犯幼稚錯誤。

  其次,一旦你在離婚協議書上留給自己的義務太多而權利又太少時,不要急於訴請法院或聘請律師解決。要懂得,中國人是最重人情的民族,也是最看重面子的民族。急於透過冷酷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會讓對方產生逆反情緒,本來可以讓步的也會力爭到底。而且一旦你沒有證據推翻原協議的效力,法律的作用對你來說是很小的。所以,此時明智的做法是,對原配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他或她明白自己的犧牲,使其念在往日夫妻情誼上做出適當的讓步。相信只要方法得當,願望是可以實現的。

  同時,簡易協議離婚雖看似簡便,但處理不好,可能比訴訟離婚更加麻煩,其問題會層出不窮。如果您真正希望協議離婚可以一了百了,最好找專業人士請教相關注意事項,防患於未然,善莫大焉。比如你可以請專業律師根據你的要求書寫離婚協議書,諮詢相關後續事項,儘量把問題一次清算清楚,防止後患無窮。

  結語:

  在目前十分重視效率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夫妻會選擇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簡便易操作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廣大市場,但由於其協議書本身及其使用者本人的原因,而帶來的簡易協議離婚不簡易的弊病也是時常出現的。那麼如何趨利避害,合理遂意的適用協議書解決離婚問題應該是大家重點研究的物件,不應被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