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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上銀行客戶服務協議書

個人網上銀行客戶服務協議書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為,甲方(客戶)、乙方(中國光大銀行)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個人網上銀行服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如無特殊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網上銀行:透過網際網路為客戶提供查詢、轉賬、理財和支付結算等自助金融服務的虛擬銀行。

  密碼:客戶用於確認身份的數字及字元資訊,分為客戶自設密碼和動態密碼。個人網上銀行使用到的自設密碼包括網銀登入密碼和賬戶交易密碼,網銀登入密碼為個人網銀、企業家網銀、手機銀行及微信銀行共用;賬戶交易密碼即取款密碼。動態密碼是系統每次隨機生成的6位數字,以手機簡訊形式傳送到客戶預留手機或者顯示在客戶持有的陽光令牌的螢幕上,用以作為交易驗證手段。系統每次以隨機方式生成動態密碼,使客戶每次使用的密碼都具有動態變化性和不可預知性。

  數字證書:用於存放客戶身份標識,並對客戶傳送的網上銀行交易資訊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檔案。中國光大銀行數字證書的存放介質為“陽光網盾”。

  網上銀行業務指令:客戶以本人的客戶號、註冊卡(折)號、證件號碼及數字證書、相應密碼,透過網路向銀行發出的查詢、轉賬等業務請求命令的統稱。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甲方自願申請註冊乙方個人網上銀行,經乙方同意後,有權根據不同的註冊專案享受不同的服務。

  (二)甲方在註冊期內有權辦理網上銀行登出手續。

  (三)甲方對乙方網上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電話“95595”、登入乙方網站或到乙方各營業網點進行諮詢和投訴。

  二、義務

  (一)甲方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應遵守《中國光大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章程》和乙方公佈的交易規則。

  (二)甲方到乙方營業網點或乙方規定的其他渠道辦理網上銀行註冊、登出、變更等業務,應按乙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相關資料或資訊。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或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對於因甲方提供資料或資訊不真實或不完整或存在其他瑕疵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應直接登入乙方網站(網址www.cebbank.com),而不應透過郵件或其他網站提供的連結登入,甲方應謹慎對待非95595簡訊客服號碼提供的任何關於光大網銀升級要求客戶登入非www.cebbank.com網址的提示資訊。

  (四)甲方註冊開通網上銀行後,所享有的網上銀行服務內容依照乙方網銀實際提供的功能確定。

  (五)甲方必須妥善保管本人客戶號、註冊卡(折)號、密碼、證件號碼及數字證書,並對透過以上資訊完成的金融交易負責。乙方執行透過安全程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甲方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應按照機密的原則設定和保管自設密碼:避免使用姓名、生日、電話號碼等與本人明顯相關的資訊作為密碼;避免將密碼提供給他人;甲方還應採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碼被竊取。由於密碼洩露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應謹慎保管數字證書、陽光令牌和簽約手機,避免將數字證書、或陽光令牌/簽約手機上的交易驗證動態密碼提供給他人,由於數字證書損毀、遺失和/或密碼、陽光令牌、交易驗證動態密碼遺失或洩露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妥善保管預留驗證資訊,除在乙方辦理業務時使用外,不得洩露預留驗證資訊內容。

  (七)甲方使用手機動態密碼認證功能,應在交易過程中認真核對簡訊傳送編號、交易型別、收款方賬號和交易金額等資訊是否與正在進行的交易事項一致,因甲方未認真核對資訊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戶提交的手機號錯誤或無效,手機關機、斷電、欠費、沒有訊號、遺失、損毀等,簡訊延遲、丟失等)造成交易無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發生以下情況時,甲方應及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可能產生甲方無法正常使用乙方網上銀行功能或甲方賬戶資金安全性降低等風險。甲方應承擔辦妥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後果:

  甲方自設密碼洩露、遺忘,應辦理密碼重置手續。

  甲方數字證書在有效期內損毀、遺失或陽光網盾密碼遺忘,應辦理相關證書維護或密碼重置手續。

  甲方陽光令牌在有效期內遺失,應及時辦理令牌掛失手續;如確認令牌無法找回或已損毀應及時辦理令牌變更手續,重新申領令牌。

  (九)甲方在使用網上銀行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註冊資訊如有更改,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手續完成後,變更內容對乙方發生效力。因甲方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甲方應保證辦理轉賬、繳費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並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十一)甲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乙方的款項。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詆譭、損害乙方聲譽或惡意攻擊乙方網上銀行系統。

  (十三)甲方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時,需同時遵守該服務功能涉及到的乙方其他業務規定或規則。

  (十四)甲方長期不使用網上銀行,應主動申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資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甲方的註冊申請。

  (二)乙方有權制定及調整個人網上銀行業務收費標準,並在網站及營業網點進行公佈。

  (三)乙方具有對網上銀行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的權利。乙方有權根據系統升級等需要暫時中止網上銀行服務。

  (四)甲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乙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譭、損害乙方聲譽、洗錢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乙方規定或雙方約定情況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對甲方提供網上銀行服務,並保留追究甲方責任的權利。

  (五)乙方根據甲方的網上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對所有使用甲方客戶號、註冊卡(折)號、密碼及數字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所為,該操作所產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乙方處理網上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六)乙方因以下情況未執行甲方提交的網上銀行業務指令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資訊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甲方賬戶存款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甲方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甲方的行為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於乙方的通訊、網路、電腦、電力系統故障等突發意外情形。

  (七)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或本服務中止或提前終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費用;非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或本服務中止或提前終止的,乙方退回甲方未使用服務所涉及的剩餘費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網上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扣劃甲方的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甲方的網上銀行服務。

  (九)如甲方存在可疑交易且無法解釋其合理性時,乙方有權採取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降低每日對外轉賬限額、限制每日對外轉賬次數、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要求甲方到乙方櫃檯辦理、關閉乙方賬戶網上支付許可權等。

  二、義務

  (一)在乙方系統正常執行情況下,乙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甲方傳送的網上銀行業務指令,並及時向甲方提供查詢交易記錄、資金餘額、賬戶狀態等服務。

  (二)乙方對於網上銀行所使用的相關軟體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三)乙方負責及時為甲方辦理網上銀行註冊手續,並按甲方註冊功能的不同為甲方提供相應的網上銀行服務。

  (四)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網上銀行業務諮詢服務,並在乙方網站公佈功能介紹、熱點解答、交易規則等內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規許可和甲方授權的範圍內使用甲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資訊有保密的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因乙方工作失誤導致支付結算處理延誤,乙方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法律適用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已簽訂的的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有衝突,涉及網上銀行業務內容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五條 差錯和爭議的解決

  甲方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網上銀行業務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及時撥打服務熱線“95595”或到營業網點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調查並告知甲方調查結果。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乙方提供的網上銀行服務受甲方註冊卡(賬戶)狀態的制約,如該卡(賬戶)掛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關服務自動中止。甲方註冊卡(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乙方重新提供相應服務。

  甲方網上銀行登出手續辦理完畢,本協議即為終止。在甲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其他乙方業務規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

  本協議終止不影響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效力,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一切後果。

  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對甲方的網上銀行服務,並中止或終止本協議:

  (1)甲方利用網上銀行系統差錯、故障獲得不當得利或造成他人損失的;

  (2)甲方利用網上銀行進行洗錢等違法活動的;

  (3)發生他人冒用甲方身份資訊盜用網上銀行事件的;

  (4)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甲方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乙方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協議的效力和生效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自乙方在網上銀行系統為甲方完成註冊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