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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論文

商業特許經營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論文

  摘要:智慧財產權是商業特許經營中的無形資產, 在市場運作中極易受到侵犯。為了保障商業特許經營的有效性, 提出商業特許經營中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策略, 主要包括註冊商標和企業標誌的法律保護、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內部與外部侵權的不同司法救濟規則, 以期推動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規範化和成熟化發展。

  關鍵詞:商業特許經營; 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 救濟;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的核心正逐步由國內貿易轉向國外貿易或國際貿易, 市場的商業模式也逐漸多樣化。在國家政策的驅動下, 商業特許經營作為新時期的一種新型營銷和服務模式, 在企業中開始大量運作,產權作為現代知識型社會的核心關鍵詞, 是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要素, 是系列經營資源使用權的集中許可。在產權邊界不明、企業多元發展的今天, 探討商業特許經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十分必要, 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和理論意義。

  一、商業特許經營概述

  (一) 商業特許經營的含義

  商業特許經營是具有全球性質的商業服務模式, 它涵蓋多個方面的知識理論和資源, 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經驗、影響策略、市場競爭等, 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表現形式。

  商業特許經營一詞最早源於西方的英文單詞“franchising”, 意為特許和自由。到21世紀, 它是一種商業的營銷與服務模式, 並被各國所廣泛運用。然而, 目前國內外對這一概念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各國均有各自的見解。本研究所指的商業特許經營, 是依照《商業特許經營條例》中所提出的相關內容而界定的, 是指具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透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上述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 繼而定期收取特許經營費用的活動綜合。經營資源的實際擁有方稱為特許人, 而允許被使用的經營者則稱為被特許人。

  (二)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表現在針對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集中許可, 換言之, 即特許人有權依據自身意願將自身所經營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他人, 這一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的, 也可以是有償的。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制度也允許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利均可以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進行轉讓, 但是, 前者是其核心內容。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的相關規定, 智慧財產權主要是指企業已註冊形成的商標、標誌、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它是商業特許經營這一營銷服務模式得以產生和持續存在的基礎, 不僅為特許人帶來經濟收益, 還能夠明顯增強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優勢與能力。反之, 若智慧財產權不存在,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也就無法在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所以, 特許人需重視自身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轉讓, 不同於簡單的商業模式中所建立的雙方利益互換經營, 而是依託自身智慧財產權進行轉讓從而在市場中正常運作, 它重視專有技術與企業品牌所蘊含的豐富價值。在發生智慧財產權的集中許可時,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透過合同條款的方式, 將包含智慧財產權內容、如何歸屬、使用規則等內容予以詳細規定。

  然而, 面對目前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 如何對商業特許經營模式進行法律規範, 成為業界的主要研究與討論物件。當前, 根據世界各國的法律條款, 歸納後主要包含這幾方面:特許人資訊披露義務、交易雙方的平等性、特許經營的競爭法規限制、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我國關於商業特許經營方面的法律條文也有很多, 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了諸多智慧財產權保護,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根據法律法規所提供的保護條文, 主要從事先預防、過程保護、事後救濟這三個動態層面, 為商業特許經營中提供法律保護。

  二、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制度中, 當事人所需承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 主要是指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附隨義務, 包括特許人的權源保障義務、被特許人的先合同或後合同義務。從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的角度出發, 利益和秩序是關注的焦點。為確保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的損失最小化, 對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來說, “防患於未然”與“救濟於法律”更加傾向於“防患於未然”這項功能。因此, 從科學的角度建立一個行之有效事先預防體系, 即服務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預防智慧財產權糾紛的發生。智慧財產權轉讓是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 而許可合同的簽訂則是後續經營工作所展開的依據基礎, 簽訂雙方不僅要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同時還要承擔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

  (一) 特許人的權源保障義務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中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必須以一方切實擁有該智慧財產權為前提, 即特許人一定是欲轉讓出去的智慧財產權的合法經營者與使用者, 只有這樣, 在法律程式上各項交易內容才行之有效。當特許人提出智慧財產權轉讓時, 轉讓出去的智慧財產權不會受到第三方的任何權利要求;同時轉讓出去後, 自己對轉讓出去的智慧財產權具有權源保障和監督的合法正當性的義務。因此, 特許人只有清楚地瞭解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條文, 在發生侵權行為時運用法律知識, 走正常的法律程式來維護保證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例如, 在註冊商標方面, 特許人承擔商標的註冊義務, 但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指出, 承擔註冊商標義務的特許人一定是具備相應經營資源的企業, 而並未將商標進行註冊的經營者則不能享有專有權。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已經取得專有權的特許人的合法收益, 提高消費者對該企業的信任度。所以, 特許人需要嚴格的依照法律程式註冊商標, 這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要求。同樣, 在專利和企業標識等各方面經營資源, 也需要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式註冊, 以保證特許人智慧財產權的嚴密性。

  (二) 被特許人的先合同或後合同義務

  智慧財產權合同成功簽訂, 雙方都經過了謹慎而縝密的磋商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 只要有一方對合同的條約不滿意, 都可能導致合同簽訂失敗。根據《合同法》, 合同雙方均要明確各自所承擔的義務, 即被特許人需對事先知曉的智慧財產權等經營資源予以保密的先合同義務。無論合同是否簽訂成功, 雙方都應對合同內容保密, 如若由於洩露或不正當使用, 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要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此外, 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一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後, 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依舊存在, 而被特許人對該產權則已失效。在此情況下, 被特許人也要遵守合同事先所規定的義務, 即先合同義務。

  對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下的專利和商業機密來說, 合同簽訂後所附隨的義務對當事人尤為重要。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中強制規定簽訂雙方所要承擔的義務, 它不是當事人所提出的, 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事實存在, 簽訂雙方對此不存有更改與拒絕的權利。因此, 如若雙方在合同期間違反先前合同義務, 則構成了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三、商業特許經營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與救濟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在商業特許經營中更容易受到權利侵犯。在許多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例中, 以商標和企業標誌侵權案例最為常見。

  近年來, 專業技術和商業秘密被竊取的案例屢見不鮮, 對發明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保護難度逐漸加大。在商業特許經營期間, 能否有效地做好對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商業機密的防範, 是當事人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一) 註冊商標、企業標誌的法律保護

  每個企業要想區別於其他企業, 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標和企業標誌, 這也是與其他企業所服務的產品最為本質的不同。而商業特許經營的商標註冊更是區分本企業與其他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主要標識, 在商業特許經營中有重要意義。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轉讓智慧財產權, 是被特許人向特許人付費購買經營權的一個過程。特許人對商標這一經營資源進行轉讓的時候, 要明確地瞭解各項備案對後續工作的重要性。在法律上, 如若沒有對商標進行備案, 工商機關可直接對該商標進行登出處理。此外, 在註冊商標時, 要依據各種法律法規走正常程式。當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將商標進行轉讓後, 依舊有權利對被特許人所經營的產品和服務品質等進行監督。

  除了商標這一經營資源以外, 企業標誌也是經營資源中的主要代表。企業標誌不僅包括門店設計、行業形象, 還涉及經營手冊和企業商號等, 門店設計和行業形象是企業給顧客的第一印象, 它與企業的經營手冊同時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商號的保護在法律層次上容易與商標保護髮生衝突, 這是因為其所屬的管轄部分不同, 前者採用的是國家統一的稽核註冊制度, 後者則採用的是區級稽核註冊制度, 在涉及經營資源的保護上, 兩者時常發生衝突。為此, 特許人在進行商標註冊時, 將自己的商號名稱也註冊為商標, 從而使自己的.商號也擁有與商標一樣嚴謹的法律維權途徑, 以加大對商號的保護力度。

  (二) 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一詞最早源於西方, 在商業特許經營中它是經營資源方面的專有名詞, 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專利保護權利。商業秘密則是為企業真正謀取利益的要素, 是具有實用性的商業訊息。商業秘密不能對外公開, 經營者需對其謹慎儲存、防止洩露。技術秘密作為商業秘密的一部分, 具有商業秘密的所有特點。技術秘密是指專利技術在長期的實踐發展中所形成的具有獨自的一系列商業手段來謀取利益。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中的特許人也可將其轉讓給被特許人, 從而特許人就有了該技術秘密的使用權。

  透過比較分析可發現, 專有技術與商業秘密具有緊密的關係, 兩者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同時也存在較多的不同。專有技術可透過合法的程式進行轉讓, 而商業秘密則具有完全的保密性。當專有技術與商業秘密受到非法盜取侵權時, 專有技術的侵權所承擔的責任不及商業秘密侵權, 但並不能以此說明專利技術不具有商業秘密性質。對商業特許經營來說, 專利技術是其發展的基礎, 因此, 無論是專利技術的保密還是商業秘密的保密,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均要予以重視, 一但發生侵權秘密洩露問題, 務必採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三) 內部與外部侵權的不同司法救濟規則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是智慧財產權的集中許可, 也就是特許人對所經營的智慧財產權有權利進行轉讓。在商業特許經營制度中,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均可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轉讓, 而智慧財產權的轉讓是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部分。總體上, 商業特許經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同時包含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的事前預防、侵權行為發生中的過程保護、侵權行為發生後的補救等層面。

  商標、商號、企業標誌、專利技術、商業秘密主要屬於事先防範和過程保護, 而此處主要論述事後救濟的注意要點, 即在商業特許經營中發生了智慧財產權轉讓後合同違約, 或智慧財產權受到侵犯時所要採取的法律措施。在發生合同違約情形時, 可依照雙方所簽訂的合約內容較為明確地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 而侵權行為則更具複雜性, 其發生可能同時涉及特許人、被特許人、第三方。發生內部侵權時, 涉事雙方均擁有各自的法律條文準則, 可依照法律進行案件裁定。而外部侵權可能來自諸多不確定因素, 法律層次不會面面俱到。在發生外部侵權時,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內容, 由規定的一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而另一方則在訴訟提出之後做出全力幫助, 收集證據, 保障雙方之間的共同利益。

  四、結論

  一直以來, 商業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的營銷與服務模式存在於市場中, 帶動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然而, 隨著我國的商業模式越來越多樣化, 智慧財產權轉讓作為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部分, 在其執行中也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侵犯問題。

  本研究論述了法律層次上為商業特許經營中的智慧財產權提供有效保護。在社會發展和經濟進步過程中, 雖然一些侵權問題難以避免, 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則能夠被降低在最小範圍。因此, 必須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保護, 包含事先預防、過程保護、事後救濟, 積極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商業特許經營模式良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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