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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合同

有關委託理財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委託理財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委託理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宣告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

  (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佣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佣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捨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銷售基價(本代理專案各層樓面的平均價)由甲乙雙方確定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視市場銷售情況徵得甲方認可後,有權靈活浮動。甲方所提供並確認的銷售價目表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為所售的____________專案價目表成交額的____%,乙方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銷售基價部分,甲乙雙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銷售合同簽訂並獲得首期房款後,乙方對該銷售合同中指定房地產的代銷即告完成,即可獲得本合同所規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後應不遲於3天將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轉來的代理佣金後應開具收據。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價款,並在扣除乙方應得佣金後,將其餘款項返還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屬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簽訂並收齊房款後,應不遲於5天將房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屬分期付款的,每兩個月一次將所收房款匯給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戶對臨時買賣合約違約而沒收的定金,由甲乙雙方五五分成。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以下檔案和資料:

  (1)甲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銀行帳戶;

  (2)新開發建設專案,甲方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批准的有關證照(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和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工證)和銷售________________專案的商品房銷售證書、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銷商品房?

  ?售許可證;舊有房地產,甲方?μ峁┓課菟?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關於代售的專案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裝置、建設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面積、規格、價格、其他費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銷售該專案所需的`收據、銷售合同,以實際使用的數量為準,餘數全部退給甲方;

  (5)甲方正式委託乙方為________________專案銷售(的獨家)代理的委託書;

  以上檔案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2天內向乙方交付齊全。

  甲方保證若客戶購買的____________的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所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銷售,負責提供看房車,並保證乙方客戶所訂的房號不發生誤訂。

  3。甲方應按時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廣計劃書(包括市場定位、銷售物件、銷售計劃、廣告宣傳等等);

  (2)根據市場推廣計劃,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3)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委託期內,進行廣告宣傳、策劃;

  (4)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5)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戶實地考察並介紹專案、環境及情況;

  (6)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7)在甲方與客戶正式簽署售樓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署房產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銷售過程當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專案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戶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誇大、隱瞞或過度承諾。

  3。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銷售價格,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給客戶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戶同意購買時,乙方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戶收款。若遇特殊情況(如客戶一次性購買多個單位),乙方應告知甲方,作個案協商處理。

  4。乙方收取客戶所付款項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代售房地產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和變更

  1。在本合同到期時,雙方若同意終止本合同,雙方應通力協作作妥善處理終止合同後的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經濟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即告結束,甲乙雙方不再互相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應付費用的除外。

  2。經雙方同意可簽訂變更或補充合同,其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培訓合同 ·審計鑑定合同 ·委託投資合同 ·委託書

  2。在履約過程當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透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理財合同 篇2

  葉某是北京某外資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考慮到自己經常出差外地無暇顧及股市,去年葉某將自己的250萬元資金委託給北京某投資公司進行理財。雙方為此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250萬元投資以年息10%計算,一年理財期滿後可穩定地獲得投資收益25萬元。如此算來,葉某的投資收益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並且無任何風險。但幾個月過後卻出現47萬多元的損失,對方當初承諾的高回報無法兌現。葉某為此將該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長期低迷,近年來類似於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糾紛的熱點之一。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由於這類案件包含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處理不慎很可能會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對法律適用問題需慎重研究。本文擬從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監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委託理財類合同進行剖析。

  委託理財合同的定性

  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兼有委託、借貸和信託合同的特徵,實踐中很難將它們歸為某一類。由於無法判定合同性質,司法審判目前在這方面很混亂。多數情況下,法官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判決結果是受託人返還委託人本金;如果損失已經發生,受託人無法返還本金,則由法官按過錯原則自由裁量,通常的判決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承受一半損失。

  為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司法解釋必須對案件的法律關係進行識別。對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分為4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託理財合同中委託人向受託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迴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託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對保底條款的認定很不一致,歸納起來有如下3種觀點:

  1.從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保底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的情形以外,應認定其有效;

  2.應認定保底條款無效,雙方根據過錯分擔因履行委託理財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3.對保底條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認,也不宜一律承認。應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對保底收益率加以調整,超過部分不予支援,即有限承認。

  筆者認為,為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對保底條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認說”。從結果公平的角度考慮,以銀行利率為基準,有限制地承認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兩個方面實現結果公平:一方面,從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的比較來看,可以確保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不優於合同有效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無論是構成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還是構成委託代理合同或信託合同關係,也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合同履行的結果和對於委託人利益的保護均能夠達到大體相同的結果。

  委託理財合同中監管人的民事責任

  委託人在委託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代其理財時,往往在簽訂委託理財合同的同時簽訂委託監管合同,約定由作為第三方的證券或期貨公司作為監管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在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情況下,有時也會委託另一家證券公司作為監管人。

  從監管合同的當事人來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作為合同一方與委託理財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合同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另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只與委託理財合同的委託人簽訂協議,合同主體為兩方當事人。

  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範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委託理財合同 篇3

  鑑於:

  為充分發揮各方所長,實現共同發展,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在精誠合作、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簽約方

  甲 方:

  乙 方:

  第二條 合同簽訂時間和地點

  合同訂立時間: 二○一○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第三條 合作內容

  合作範圍: 中國a股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交易服務 。

  合作金額: ¥10,000,000.00元(大寫:壹仟萬元正 ) 。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期限為一年,即: 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

  期滿後,可續簽協議共同決定延期。

  第五條、合作模式

  甲方委託乙方投資交易,乙方受甲方委託為其提供股票投資交易服務。

  股票投資交易服務,使用甲方指定賬戶,由乙方全權控制、決策、執行。

  根據投資服務費支付規則,甲方按時向乙方支付相應投資理財服務費。

  第六條、支付結算

  如果盈利增幅小於合作金額的10%,乙方不承諾、不收費、不擔責。

  投資理財服務費用,按照公式 合作金額 × 盈利增幅 × 30% 進行計算;並以合作金額為計算基數,以0%為起算點,每間隔30%的增幅分次支付。

  甲方須於滿足增幅條件時五日曆天內向乙方支付完當期投資理財服務費。

  合同期滿後,以終止日最近三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值為計算依據進行結算。

  甲方須於合同終止日後十日曆天內向乙方完全結清所有投資理財服務費。

  第七條、權利義務

  乙方享有獨佔及排他的交易密碼控制權,以及投資交易決策權和執行權。

  甲方享有知情權和督察權,乙方須於每月五號前後三日內定期通報投資財務狀況。

  雙方承擔資訊保密責任,不得透露任何有關合作、投資、財務等資訊給第三方。

  第八條、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條,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賠償金 = 實際損失範圍 × 200% + 信用保證金 100,000.00 元。

  違約方確定承擔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繼續履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簽約方確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於具體內容需要變更的,由簽約各方另行協商並書面約定,作為本合同的變更文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合同期滿,簽約方可在十日內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 XX市仲裁委員會 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補償勝訴方的律師費等支出。

  第十一條 其它

  修改協議 如各方一致同意對協議進行重新修訂、分割、補充,則按照各方最終一致同意意見執行即可;如出現增資、減資情形,或者其中條款需要更新,則經各方一致同意後修訂協議另行約定簽署。

  保密條款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瞭解的資訊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透露任何有關合夥、投資、財務等資訊給第三方。

  簽署文字 本合同共伍頁,合同正文叄頁,附件貳頁,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生效和終止 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對簽署方發生法律約束效力;本協議修訂時,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修訂版簽署方式簽署後生效;合同期滿服務費全部結清後合同終止。

  甲 方: (簽字)

  電 話: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電子郵箱:

  乙 方:

  電 話: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電子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