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願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 m2;建築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物件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透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透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結算;